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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调整:浙江所有职工雇工纳入失业保险

打印本稿】 【进入论坛】 【推荐朋友】 【关闭窗口 2003年09月05日 09:03
    从明年1月1日起,浙江省行政区域内的所有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城镇个体工商户及与其形成劳动关系的职工、雇工,国家机关及与其形成劳动关系的合同制职工,均应当参加失业保险。这是4日下午浙江省人大常委会五次会议审议通过的《浙江省失业保险条例》作出的规定。

    尤为引人瞩目的是,浙江省失业保险条例在体现人文关怀方面新增了一些规定,如:失业人员“失业期间生育子女的,可以一次性领取相当于本人三个月失业保险金的补助,在医疗补助金中列支”;“失业人员失业前三年内,在同一统筹地区有二次以上短期就业,每次就业缴费时间不满一年,但累计后满一年的,应当予以累计”;考虑到农民合同制职工的利益,明确农民合同制职工“一次性生活补助按照不低于相同缴费时间的城镇职工可以享受失业保险金总额的40%确定”。

    这部地方性法规共8章51条,对失业保险基金、失业保险费征缴、失业保险待遇、申领和发放、管理和监督、法律责任等内容分别作出规定。
 
来源:浙江在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