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心提示
市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昨天召开,《深圳经济特区企业员工社会养老保险条例》将进行修订,保险覆盖面、缴费比例等都将改变。另外,备受社会关注的2005年度绩效审计工作报告反映问题整改情况、社会保险基金决算、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和土地开发基金收支与使用情况以及有关审计工作报告也提交会议审议。
根据2005年国务院发布的《国务院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昨天,《深圳经济特区企业员工社会养老保险条例(修正案)》(以下简称《修正案》)提请市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审议,缴费比例、发放标准等都将进行调整。
缴费比例提高到18%《修正案》把本市户籍的灵活就业人员以及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与之建立劳动关系的雇员、临聘人员纳入了基本养老保险覆盖范围,同时调整了原有的缴费比例,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比例从13%提高到18%,其中员工个人缴费部分由5%提高到8%,全额计入个人账户,企业缴费部分由8%提高到10%,全额计入基本养老保险共济基金。
基础养老金与个人缴费挂钩
《修正案》调整了待遇结构和计发方法,主要体现在改变过去基础养老金与个人缴费无关联的状况,体现“多缴费、多得养老金”的激励机制。
《修正案》还新规定基础养老金以退休时本市上年度城镇职工月平均工资和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的平均值为基数,按缴费每满一年发给1%计算;个人账户养老金由原来的按照退休时个人账户积累额的1/120计算改为以除以国家规定的计发月数计算;调解金规定为300元,规定过渡性调节金。2007年退休的为250元/月,其后每晚一年退休的递减50元。
设置5年过渡期
为确保改革后待遇水平的合理衔接,《修正案》规定从2006年至2011年为五年过渡期,过渡期内退休的人员按新办法计算待遇,低于老办法计算待遇的,不减发待遇,仍按老办法享受待遇。
按新办法计算的待遇高于按老办法计算待遇的,过渡期内在按老办法计算待遇的基础上,按新办法计算的待遇差额的10%、30%、50%、70%、90%逐年增加,过渡期满后的退休人员按新办法计算待遇。
《修正案》还规定在街道办事处和社区工作站设立退休人员窗口,专门负责辖区内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内容。另外,《修正案》将“企业补充养老保险”这一名称改为“企业年金”。
劳务工缴费基数将调整
《修正案》降低了劳务工的最低缴费基数,原《条例》规定的最低缴费基数为本市上年度城镇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这导致员工参保积极性不高,《修正案》把劳务工缴费基数调整为不得低于本市当年度最低月工资标准,这样调整后,缴费基数与劳务工的实际工资水平基本相当,减轻了企业和员工负担。
《修正案》还规定没有户籍的劳务工,如果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但不满缴费年限的,也可以申请领取一次性生活费,并终结在本市的养老保险关系,非本市户籍的员工的一次性生活费标准为缴费年限每满1年支付1个月的退休时本市月最低工资标准。
早期退休人员加发工龄补助
企业早期退休人员与同期退休的机关、事业单位人员待遇差别较大,为此《修正案》规定,对企业早期退休人员具有国家和我市承认的1992年7月31日前连续工龄的加发工龄补助,把对企业早期退休人员加发补贴通过立法形式予以明确,并授权市政府就加发工龄补助制定具体办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