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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保寿险宁德中支被罚15.6万:承诺投保人合同外利益

2018年08月08日 17:59    来源: 新浪财经    

  新浪财经讯 8月8日消息,福建监管局近日公布关于中国人民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德市中心支公司的行政处罚决定书。经查,人民人寿宁德中支存在欺骗投保人、给予和承诺给予投保人保险合同以外的其他利益、唆使诱导保险代理人进行违背诚信义务活动的违法行为。综上,福建监管局决定对人民人寿宁德中支予以警告,处以15.6万元罚款,并责令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对当事人黄浩捷予以警告,并处以1万元罚款,对当事人黄圣斌予以警告,并处以4.5万元罚款。

  以下为处罚书原件:

  闽保监罚〔2018〕45号

  当 事 人:中国人民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德市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人民人寿宁德中支)

  地 址:宁德市蕉城南路11号闽东财贸广场二层写字楼北区

  主要负责人:张昌庭

  依据《保险法》的有关规定,我局对人民人寿宁德中支涉嫌违法一案进行了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人民人寿宁德中支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人民人寿宁德中支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查,人民人寿宁德中支存在以下违法行为:

  一、欺骗投保人

  在2016年11月19日举办的产说会上所使用的课件存在不实表述,如“福寿金账户,可以让客户的收益成几十倍的增长”“福寿金账户,如今是中国人保总公司特批给司庆回馈客户的专属产品,账户规模已达500亿”“保底‘3.5%’、实际‘6%’的复利意味着什么?——保证的高收益”“超过24个月年结算利率6%”“严格的开户要求:限人、限时、限额”“因涉及高额利益派送,所有新开户的会员,必须由领导签字审批,概不接受场外办理!每个人只有一次机会,错过将不再拥有”等。

  二、给予和承诺给予投保人保险合同以外的其他利益

  人民人寿宁德中支于2016年10月至12月期间开展业务竞赛,并根据业务竞赛方案于2016年11月19日举办产说会。在上述活动期间存在给予和承诺给予投保人保险合同约定以外的其他利益的行为。

  三、唆使、诱导保险代理人进行违背诚信义务活动

  人民人寿宁德中支于2017年2月16日组织营销员早会培训,培训中使用的课件存在不实表述,如“每一次停售都是一个机遇”“停售是机遇,机遇只有抓住的人才懂得珍贵”“这意味着市场上现行的理财产品将在开门红结束后全部停售!!!而后续新开发产品客户收益率必然低于现行产品!!!”“行业领先的保险理财公示、首创的保险产品模式年金+分红+万能账户+返还保费”等。

  上述违法事实,有事实确认书、调查笔录等证据在案证明,足以认定。

  我局认为,人民人寿宁德中支上述第一项行为违反了《保险法》(2015年修正)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一项的规定,根据《保险法》(2015年修正)第一百六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人民人寿宁德中支处以10万元罚款,并责令改正。人民人寿宁德中支上述第二项行为违反了《保险法》(2015年修正)第一百一十六条第四项的规定,根据《保险法》(2015年修正)第一百六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人民人寿宁德中支处以5万元罚款,并责令改正。人民人寿宁德中支上述第三项行为违反了《保险公司管理规定》(2015年修订)第五十三条的规定,根据《保险公司管理规定》(2015年修订)六十九条规定,我局决定对人民人寿宁德中支予以警告,处以6000元罚款,并责令改正。

  综上,我局决定对人民人寿宁德中支予以警告,处以15.6万元罚款,并责令改正上述违法行为。

  当事人应当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缴款码到财政部指定银行缴纳罚款。逾期未缴纳罚款的,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缴款码将在处罚决定书送达时告知)

  当事人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福建监管局

  2018年7月30日

  闽保监罚〔2018〕46号

  当 事 人:黄浩捷

  身份证号:352122196902XXXXXX

  地 址:南平市滨江中路127号电信大楼2楼人民人寿南平市中心支公司

  依据《保险法》的有关规定,我局对中国人民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德市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人民人寿宁德中支)涉嫌违法一案进行了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黄圣斌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黄圣斌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查,人民人寿宁德中支存在给予和承诺给予投保人保险合同以外的其他利益行为。该公司于2016年10月至12月期间开展业务竞赛,并根据业务竞赛方案于2016年11月19日举办产说会。在上述活动期间存在给予和承诺给予投保人保险合同约定以外的其他利益的行为。

  黄浩捷作为人民人寿宁德中支时任总经理,对上述违法行为负有直接责任。

  上述违法事实,有事实确认书、调查笔录等证据在案证明,足以认定。

  我局认为,人民人寿宁德中支上述行为违反了《保险法》(2015年修正)第一百一十六条第四项的规定,根据《保险法》(2015年修正)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黄浩捷予以警告,并处以1万元罚款。

  当事人应当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缴款码到财政部指定银行缴纳罚款。逾期未缴纳罚款的,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缴款码将在处罚决定书送达时告知)

  当事人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福建监管局

  2018年7月30日

  闽保监罚〔2018〕47号

  当 事 人:黄圣斌

  身份证号:352201197207XXXXXX

  地 址:宁德市蕉城南路11号闽东财贸广场2楼

  依据《保险法》的有关规定,我局对中国人民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德市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人民人寿宁德中支)涉嫌违法一案进行了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黄圣斌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黄圣斌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查,人民人寿宁德中支存在以下违法行为:

  一、欺骗投保人

  在2016年11月19日举办的产说会上所使用的课件存在不实表述,如“福寿金账户,可以让客户的收益成几十倍的增长”“福寿金账户,如今是中国人保总公司特批给司庆回馈客户的专属产品,账户规模已达500亿”“保底‘3.5%’、实际‘6%’的复利意味着什么?——保证的高收益”“超过24个月年结算利率6%”“严格的开户要求:限人、限时、限额”“因涉及高额利益派送,所有新开户的会员,必须由领导签字审批,概不接受场外办理!每个人只有一次机会,错过将不再拥有”等。

  二、给予和承诺给予投保人保险合同以外的其他利益

  该公司于2016年10月至12月期间开展业务竞赛,并根据业务竞赛方案于2016年11月19日举办产说会。在上述活动期间存在给予和承诺给予投保人保险合同约定以外的其他利益的行为。

  三、唆使、诱导保险代理人进行违背诚信义务活动

  该公司于2017年2月16日组织营销员早会培训,培训中使用的课件存在不实表述,如“每一次停售都是一个机遇”“停售是机遇,机遇只有抓住的人才懂得珍贵”“这意味着市场上现行的理财产品将在开门红结束后全部停售!!!而后续新开发产品客户收益率必然低于现行产品!!!”“行业领先的保险理财公示、首创的保险产品模式年金+分红+万能账户+返还保费”等。

  黄圣斌作为人民人寿宁德中支个险部时任经理,组织了上述产说会及违规课件制作,对上述违法行为负有直接责任。

  上述违法事实,有事实确认书、调查笔录等证据在案证明,足以认定。

  我局认为,人民人寿宁德中支上述第一项行为违反了《保险法》(2015年修正)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一项的规定,根据《保险法》(2015年修正)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黄圣斌予以警告,并处以3万元罚款。人民人寿宁德中支上述第二项行为违反了《保险法》(2015年修正)第一百一十六条第四项的规定,根据《保险法》(2015年修正)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黄圣斌予以警告,并处以1万元罚款。人民人寿宁德中支上述第三项行为违反了《保险公司管理规定》(2015年修订)第五十三条的规定,根据《保险公司管理规定》(2015年修订)六十九条规定,我局决定对黄圣斌予以警告,并处以5000元罚款。

  综上,我局决定对黄圣斌予以警告,并处以4.5万元罚款。

  当事人应当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缴款码到财政部指定银行缴纳罚款。逾期未缴纳罚款的,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缴款码将在处罚决定书送达时告知)

  当事人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福建监管局

  2018年7月30日

(责任编辑:马先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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