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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华会计师事务所一周内接第二张罚单 这次因审计一拖股份违规

2018年08月10日 16:32    来源: 和讯网     水木

  和讯网消息 大华会计师事务所又接到一起监管罚单,这已是一周内其接到的第2张罚单。

  8月8日,河南证监局公布〔2018〕5号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对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警示函,认为其所在“一拖股份”2017年年报审计中存在工作底稿不完善、个别重要业务流程控制测试未执行、函证程序执行不到位等7大违规行为。

  另外,一拖股份也因关联方披露不完整、固定资产减值金额计算方法错误、部分在建工程结转固定资产不及时等信披违规问题,也收到河南证监局的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要求一拖股份立即停止上述违规行为,并在2018年10月31日前予以改正。

  值得注意的是,作为行业排名前十的会计师事务所,大华近日已连续被罚。

  8月3日,证监会也曾对大华会计师事务所作出行政处罚,认为大华作为佳电股份2013年至2015年财务报表审计服务机构,在审计的佳电股份年度财务报表时未勤勉尽责,出具的审计报告存在虚假记载。对此,证监会决定对大华会计师事务所及三名签字会计师处以罚款。

  据官网披露,大华会计师事务所创立于1985年,在2017年业务收入超过15亿元人民币,排名居行业第八。除去国际四大(普华永道、德勤、安永、毕马威),在国内所中排名第四,仅次于立信、瑞华、天健。以2018年的IPO新股发行为例,Wind数据显示,2018年以来,共有64家企业发行新股,在全部21家审计机构中,大华承包了6家企业的审计工作,占比9.38%,业务量超国际四大所,排名第三。

  关于对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实施出具警示函的决定

  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经查,我局发现你所在执行第一拖拉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一拖股份”)2017年年报审计中存在如下违规行为:

  一、工作底稿不完善

  年审会计师审计底稿中了解、评价和测试企业层面内部控制部分底稿使用的是过期的、其他单位的底稿,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31号——审计工作底稿》第十条的规定。

  二、个别重要业务流程控制测试未执行

  年审会计师未对个别重要业务流程执行内控测试,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231号——针对评估的重大错报风险采取的应对措施》第八条的规定。

  三、函证程序执行不到位

  年审会计师未对部分往来款项未回函部分执行替代测试,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12号——函证》第十九条的规定。

  四、截止性测试执行不到位

  年审会计师部分截止性测试存在未测试期后出入库情况,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第四条、第九条的规定。

  五、存货监盘程序、跌价准备测试程序执行不到位

  年审会计师未对一拖股份子公司长兴公司盘点数量与账面数量差异原因及存货跌价准备按库龄计提的依据和原因进行分析;未对一拖股份大拖厂存货跌价准备测试表中的可变现净值计算过程复核,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第四条、第九条的规定。

  六、针对固定资产减值程序,未能实施恰当审计程序

  一拖股份合并范围内的长拖公司固定资产减值金额计算方法错误,未见年审会计师针对该事项执行的审计程序,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01号——注册会计师的总体目标和审计工作的基本要求》第十七条、《企业会计准则第8号——资产减值》第二条、第六条的规定。

  七、针对应收账款坏账准备程序,未能实施恰当审计程序

  一拖股份部分子公司单项金额重大的应收账款的坏账准备计提政策不统一,未按照公司披露的会计政策计提,年审会计师未对公司应收账款坏账准备执行适当的审计程序,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01号——注册会计师的总体目标和审计工作的基本要求》第十七条、《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第四十三条的规定。

  按照《证券法》第一百七十三条和《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所予以警示并记入证券期货诚信档案。你们应引以为戒,杜绝类似行为再次发生。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中国证监会河南监管局

  2018年8月7日

(责任编辑:魏京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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