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庞大一众汽车销售公司违法给投保人合同约定外利益

2018年11月09日 15:38    来源: 中国经济网    

  中国经济网北京11月9日讯 新疆保监局今日在银保监会官网公布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新保监罚〔2018〕23号)显示,昌吉市庞大一众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存在给予投保人保险合同约定外利益的违法行为。

  据处罚决定书,2017年至2018年5月,以赠送油卡和代金券的方式,向通过你公司保险兼业代理渠道购买车险的投保人给予保险合同约定外利益,累计金额47.86万元。

  新疆保监局表示,上述违法事实有询问笔录、相关业务和财务凭证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昌吉市庞大一众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15年修订,以下简称《保险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四项的规定。

  新疆保监局依据《保险法》第一百六十五条的规定,决定给予昌吉市庞大一众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十五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相关资料

  《保险法》第一百三十一条 保险代理人、保险经纪人及其从业人员在办理保险业务活动中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欺骗保险人、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

  (二)隐瞒与保险合同有关的重要情况;

  (三)阻碍投保人履行本法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或者诱导其不履行本法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

  (四)给予或者承诺给予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保险合同约定以外的利益;

  (五)利用行政权力、职务或者职业便利以及其他不正当手段强迫、引诱或者限制投保人订立保险合同;

  (六)伪造、擅自变更保险合同,或者为保险合同当事人提供虚假证明材料;

  (七)挪用、截留、侵占保险费或者保险金;

  (八)利用业务便利为其他机构或者个人牟取不正当利益;

  (九)串通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骗取保险金;

  (十)泄露在业务活动中知悉的保险人、投保人、被保险人的商业秘密。

  《保险法》第一百六十五条 保险代理机构、保险经纪人有本法第一百三十一条规定行为之一的,由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五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业务许可证。

(责任编辑:马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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