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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联安保险天津某分公司违法被罚 财务数据不真实等

2022年06月30日 14:38    来源: 中国经济网    

  中国经济网北京630日讯 今日,银保监会网站披露了天津监管局滨海监管分局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滨海银保监罚决字〔20227号、8号)。

  金联安保险经纪(北京)有限公司天津东疆港分公司存在未按规定管理业务档案、财务数据不真实、未按规定进行保险经纪从业人员执业登记的主要违法违规事实

  滨海银保监分局依据《保险经纪人监管规定》第四十四条、第一百零一条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八十六条、第一百三十二条、第一百七十条;《保险经纪人监管规定》第六十二条、第八十八条,对金联安保险经纪(北京)有限公司天津东疆港分公司警告并处罚款二十六万元。

  张悦对上述行为负管理责任,滨海银保监分局依据《保险经纪人监管规定》第四十四条、第一百零一条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八十六条、第一百三十二条、第一百七十一条;《保险经纪人监管规定》第六十二条、第八十八条,对张悦警告并处罚款六万元。

  公开资料显示,金联安保险经纪(北京)有限公司的第一大股东为方伟,持股比例为99.6%

  相关法律法规:

  《保险经纪人监管规定》第四十四条 保险经纪人应当建立完整规范的业务档案,业务档案至少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通过本机构签订保单的主要情况,包括保险人、投保人、被保险人名称或者姓名,保单号,产品名称,保险金额,保险费,缴费方式,投保日期,保险期间等;

  (二)保险合同对应的佣金金额和收取方式等;

  (三)保险费交付保险公司的情况,保险金或者退保金的代领以及交付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的情况;

  (四)为保险合同签订提供经纪服务的从业人员姓名,领取报酬金额、领取报酬账户等;

  (五)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业务信息。

  保险经纪人的记录应当真实、完整。

  第六十二条 保险经纪人应当对保险经纪从业人员进行执业登记信息管理,及时登记个人信息及授权范围等事项以及接受处罚、聘任关系终止等情况,确保执业登记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

  第八十八条 保险经纪人未按规定聘任保险经纪从业人员,或者未按规定进行执业登记和管理的,由中国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下罚款;对该机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下罚款。

  第一百零一条 保险经纪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中国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违法所得3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3万元;对该机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下罚款:

  (一)未按规定托管注册资本;

  (二)未按规定设立分支机构经营保险经纪业务;

  (三)未按规定开展互联网保险经纪业务;

  (四)未按规定开展再保险经纪业务;

  (五)未按规定建立或者管理业务档案;

  (六)未按规定使用银行账户;

  (七)违反规定动用保证金;

  (八)未按规定进行信息披露;

  (九)未按规定缴纳监管费。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八十六条 保险公司应当按照保险监督管理机构的规定,报送有关报告、报表、文件和资料。

  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报告、财务会计报告、精算报告、合规报告及其他有关报告、报表、文件和资料必须如实记录保险业务事项,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

  第一百三十二条 本法第八十六条第一款、第一百一十三条的规定,适用于保险代理机构和保险经纪人。

  第一百七十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限制其业务范围、责令停止接受新业务或者吊销业务许可证:

  ()编制或者提供虚假的报告、报表、文件、资料的;

  ()拒绝或者妨碍依法监督检查的;

  ()未按照规定使用经批准或者备案的保险条款、保险费率的。

  第一百七十一条 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保险专业代理机构、保险经纪人违反本法规定的,保险监督管理机构除分别依照本法第一百六十条至第一百七十条的规定对该单位给予处罚外,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任职资格。

  以下为原文:

  

  

(责任编辑:关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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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联安保险天津某分公司违法被罚 财务数据不真实等

2022-06-30 14:38 来源:中国经济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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