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代理人欺诈消费者 法院判决退还保费

2024-05-22 16:28 来源:金融时报-中国金融新闻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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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代理人欺诈消费者 法院判决退还保费

2024年05月22日 16:28    来源: 金融时报-中国金融新闻网    

  近日,一起保险合同纠纷在北京朝阳法院作出一审判决。某保险公司的两名保险代理人在向客户推销保险的过程中因存在欺诈行为,法院判决撤销保险合同,保险公司返还投保人保险费10万元。

  判决作出后,朝阳法院建议该保险公司进一步加强对个人保险代理人委托工作的管理,更好地承担对个人保险代理人展业行为的管理责任,采取更为有效的手段保障回访机制的实效。

  谎称“长险短做”构成诈骗

  2021年5月,47岁的王先生在某保险公司销售人员的推销下,购买了一款理财型寿险。据王先生回忆,当时保险代理人王某、孟某告诉他,只要缴纳11万元,就在合同签订时先给利息1万元,1年后合同到期,11万元本金会原数退还。签订合同时,王先生却发现合同上显示的缴费期间是10年并提出疑问。孟某再次确认,只要缴费1年保费合同就到期了,到期后将11万元本金退还,并解释称这是公司开展的新业务,叫“长险短做”。随后,双方签订了保险合同,孟某给王先生1年收益现金1万元。

  一年后,王先生找到保险公司的某主管询问到期退费事宜时被拒绝。该主管称,保单缴费期为10年,一切按照合同约定办理。保险公司应诉时给出的理由是,王先生签订的是终身寿险合同,年缴保费11万元,缴费年期10年,但王先生仅缴费1次。由于王先生没有按照合同约定缴纳续期保费,保险合同已处于失效状态,不同意撤销合同。且王先生投保时,保险代理人王某已经不在保险公司出勤上班,孟某仅为个人保险代理人,与公司不存在劳动雇佣关系,该保险公司仅对孟某在公司授权范围内代为办理的保险承保业务承担保险责任,其他行为与公司无关。

  法院经审理认为,王某、孟某均系该保险公司保险代理人,王某任销售总监职务,王某和孟某的行为已经构成欺诈。虽然王某、孟某与保险公司不具有劳动关系,但作为保险代理人,两人销售涉案产品本身未超出该保险公司对其授权。据此,法院认为王某、孟某的行为仍属有权代理,相应法律后果应当由作为委托人的保险公司承受。保险合同被撤销后,被告保险公司应退还王先生保费11万元,王先生亦需返还取得的收益1万元,二者相抵后,该保险公司应返还王先生10万元。王先生在看到保险合同后,仍盲目听信保险代理人的许诺,未尽到谨慎交易的注意义务,存在过错。法院对其主张的利息损失未予支持。

  险企应对代理人行为负责

  法官建议,保险公司作为重要的非银行金融机构,应严格遵守国家法律和监管机构的监管制度要求,实实在在地对保险代理人的行为负起责任,加强对保险代理人的招录、管理、培训、考核等工作的合规性建设。

  “保险公司要认真对待保险代理人违规行为的查处,不能以保险代理人欺诈销售属于超越代理权限等借口作为免责的理由,更不能只看销售业绩而不论行为合规性,或者为保险代理人设置不合理的销售业绩指标,诱发保险代理人出现欺骗、诱导等违法、违规行为。”该法官表示,保险公司应重视建立能够起到实质作用的回访机制,特别是对于普遍存在的线上投保,应注意避免回访机制被保险代理人操控,不能起到实质作用的情形。

  从消费者角度而言,在投保前一定要充分了解保险条款的内容,尤其要仔细阅读其中加粗、加黑的部分,正确理解相关产品的保险责任、责任免除、缴费期限及金额等最核心的条款,确保购买的产品真正符合自身需求。

  该法官强调,投保人需要知道,购买保险不是办理银行存款,并非到期即可还本付息,关于保险责任的承担,保险条款较为复杂。对于其中不清楚的地方一定要多询问,特别是对于一些保费金额较高的保险产品或是保险代理人的陈述与合同约定明显不一致的内容。

  此外,投保人在投保时千万不要被眼前利益迷惑,保险法明文禁止保险代理人给予或者承诺给予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保险合同约定以外的利益。投保后双方的权利义务都要按照保险合同的书面约定享有和承担,合同条款外的承诺不会得到保险公司的认可,若因此产生纠纷,也存在不被法院支持的风险。

  消费者也要认真对待保险公司回访。对于回访中提及的与保险代理人表述不一致的内容要特别留意,及时向保险公司进行询问或反馈。特别是2020年初以来电子化回访的推广,投保人要避免在保险代理人的指导下随意勾选、回答回访中的问题,导致回访失去实质意义。(记者 戴梦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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