续保条款“偷梁换柱”须警惕

2025-04-02 11:19 来源:金融时报

  续保时,您是否注意到保险条款有变化?如果保险公司在合同上增加了免责条款,您是否能在第一时间知晓?

  日前,上海金融法院审结了一起人身保险合同纠纷案。在这一案件中,投保人对续保时新增的免责条款毫不知情,她是否能按照原承保范围获得理赔?

  2021年5月,盛女士在网上购买了一款可承保外购药费的医疗保险。保险存续期间,盛女士被医院确诊肝继发恶性肿瘤、横结肠恶性肿瘤,相应产生的医药费(含外购药费),保险公司均按约理赔。

  2022年5月,保险即将到期,盛女士选择续保。但保险公司却在保险条款中增加约定,不再承保未经医生处方自行购买的药品费用及在非本保险合同约定医院或医疗机构药房购买药品的费用,且未告知盛女士。盛女士后续向保险公司理赔时,保险公司依据新增条款拒赔外购药费用和中药费。

  盛女士认为,保险公司在其续保之前均赔付了外购药费,且并未就续保新增条款进行告知说明,遂诉至法院,要求保险公司赔付其外购药费及中药费。保险公司认为,盛女士曾在投保单上电子签名,说明其知晓新增保险条款,故保险公司已就上述免责条款向盛女士尽到提示及明确说明义务,该条款合法有效,保险公司无须赔付盛女士的外购药费。

  上海金融法院经审理认为,新增条款位于保险条款责任免除部分,其性质当属免责条款。保险公司在续保时,单方增加免责条款且未向盛女士就增加的免责条款尽明确说明义务,有违诚实信用原则,辜负了盛女士投保涉案保险的合理信赖。最终,法院判决保险公司赔付盛女士外购药费用230445.20元、中药费用649.97元。

  上海金融法院综合审判三庭法官余甬帆表示,在互联网保险案件审理中,保险公司往往会表明已按法律规定的方式尽到了明确说明义务。因此,保险公司是否真正履行了该义务,往往成为案件审查重点。保险公司在进行提示说明时应当主动、积极。保险公司仅以投保人在投保单上电子签名,说明其知晓新增保险条款,并不能证实保险公司积极、主动地向投保人明确说明了保险合同内容;若通过相关网页、音频、视频等告知方式,在投保人选择投保时,不能以强制弹窗或者强制播放作为投保前置程序,仅由投保人自行选择是否阅读或者播放,也不能认定保险公司以积极、主动的方式向投保人尽到了明确说明义务。

  因此,该法院特别提醒保险公司,在投保人要求续保时,由于保险条款有所增减可能对投保人不利的情况下,保险公司更应积极、主动地让投保人充分知悉相关保险条款,避免投保人对保险产品产生误解、疏忽。本案中,保险公司未能充分举证其让盛女士阅读了新增免责条款,并就该条款向盛女士进行了明确说明,应当承担赔付责任。

  “互联网保险因具有缔约的便利性、高效性、跨区域性以及低成本,而广受保险人、投保人的欢迎。但互联网保险也存在不足,与传统的柜面保险相比,互联网保险使得保险人与投保人之间面对面的信息交流机会大幅减少,由此保险人与投保人之间的信息不对称进一步加剧,尤其是投保人的知情权更易受到侵害。”上海财经大学法学院副教授、博士生导师沈小军表示,本案中,法院依法审查保险人对投保人关于责任免除条款的明确说明义务,认定保险人在互联网续保时未就新增的责任免除条款向投保人充分披露、说明,从而影响了投保人的续保选择权,新增的责任免除条款未生效,保险人仍应在保险赔付范围内承担赔偿义务。该判决有利于诚信原则的倡导,也有利于健康、稳定保险营商环境的营造。

  如今,互联网保险以其便捷性和高效率逐渐成为人们购买保险的首选方式,随着保险产品不断推陈出新,保险条款更新迭代的频率也大幅提升。在互联网保险的缔约过程中,双方沟通往往不够充分,加之投保人可能怕麻烦或想当然,很容易出现对保险条款理解不透彻、不知悉的情况。

  余甬帆提醒保险消费者,要认识和把握互联网保险特点,合理选择,充分知悉,审慎投保。为了避免不必要的纠纷,投保人对于自己特别关心的条款,如承保范围等,应该仔细询问或阅读,确保充分理解相关内容,并做出相应决策。如果在合同签订后发现互联网保险产品存在“偷梁换柱”有违诚信的情况,投保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记者 王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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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马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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续保条款“偷梁换柱”须警惕

2025年04月02日 11:19    来源: 金融时报    

  续保时,您是否注意到保险条款有变化?如果保险公司在合同上增加了免责条款,您是否能在第一时间知晓?

  日前,上海金融法院审结了一起人身保险合同纠纷案。在这一案件中,投保人对续保时新增的免责条款毫不知情,她是否能按照原承保范围获得理赔?

  2021年5月,盛女士在网上购买了一款可承保外购药费的医疗保险。保险存续期间,盛女士被医院确诊肝继发恶性肿瘤、横结肠恶性肿瘤,相应产生的医药费(含外购药费),保险公司均按约理赔。

  2022年5月,保险即将到期,盛女士选择续保。但保险公司却在保险条款中增加约定,不再承保未经医生处方自行购买的药品费用及在非本保险合同约定医院或医疗机构药房购买药品的费用,且未告知盛女士。盛女士后续向保险公司理赔时,保险公司依据新增条款拒赔外购药费用和中药费。

  盛女士认为,保险公司在其续保之前均赔付了外购药费,且并未就续保新增条款进行告知说明,遂诉至法院,要求保险公司赔付其外购药费及中药费。保险公司认为,盛女士曾在投保单上电子签名,说明其知晓新增保险条款,故保险公司已就上述免责条款向盛女士尽到提示及明确说明义务,该条款合法有效,保险公司无须赔付盛女士的外购药费。

  上海金融法院经审理认为,新增条款位于保险条款责任免除部分,其性质当属免责条款。保险公司在续保时,单方增加免责条款且未向盛女士就增加的免责条款尽明确说明义务,有违诚实信用原则,辜负了盛女士投保涉案保险的合理信赖。最终,法院判决保险公司赔付盛女士外购药费用230445.20元、中药费用649.97元。

  上海金融法院综合审判三庭法官余甬帆表示,在互联网保险案件审理中,保险公司往往会表明已按法律规定的方式尽到了明确说明义务。因此,保险公司是否真正履行了该义务,往往成为案件审查重点。保险公司在进行提示说明时应当主动、积极。保险公司仅以投保人在投保单上电子签名,说明其知晓新增保险条款,并不能证实保险公司积极、主动地向投保人明确说明了保险合同内容;若通过相关网页、音频、视频等告知方式,在投保人选择投保时,不能以强制弹窗或者强制播放作为投保前置程序,仅由投保人自行选择是否阅读或者播放,也不能认定保险公司以积极、主动的方式向投保人尽到了明确说明义务。

  因此,该法院特别提醒保险公司,在投保人要求续保时,由于保险条款有所增减可能对投保人不利的情况下,保险公司更应积极、主动地让投保人充分知悉相关保险条款,避免投保人对保险产品产生误解、疏忽。本案中,保险公司未能充分举证其让盛女士阅读了新增免责条款,并就该条款向盛女士进行了明确说明,应当承担赔付责任。

  “互联网保险因具有缔约的便利性、高效性、跨区域性以及低成本,而广受保险人、投保人的欢迎。但互联网保险也存在不足,与传统的柜面保险相比,互联网保险使得保险人与投保人之间面对面的信息交流机会大幅减少,由此保险人与投保人之间的信息不对称进一步加剧,尤其是投保人的知情权更易受到侵害。”上海财经大学法学院副教授、博士生导师沈小军表示,本案中,法院依法审查保险人对投保人关于责任免除条款的明确说明义务,认定保险人在互联网续保时未就新增的责任免除条款向投保人充分披露、说明,从而影响了投保人的续保选择权,新增的责任免除条款未生效,保险人仍应在保险赔付范围内承担赔偿义务。该判决有利于诚信原则的倡导,也有利于健康、稳定保险营商环境的营造。

  如今,互联网保险以其便捷性和高效率逐渐成为人们购买保险的首选方式,随着保险产品不断推陈出新,保险条款更新迭代的频率也大幅提升。在互联网保险的缔约过程中,双方沟通往往不够充分,加之投保人可能怕麻烦或想当然,很容易出现对保险条款理解不透彻、不知悉的情况。

  余甬帆提醒保险消费者,要认识和把握互联网保险特点,合理选择,充分知悉,审慎投保。为了避免不必要的纠纷,投保人对于自己特别关心的条款,如承保范围等,应该仔细询问或阅读,确保充分理解相关内容,并做出相应决策。如果在合同签订后发现互联网保险产品存在“偷梁换柱”有违诚信的情况,投保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记者 王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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