优化险资重大股权投资行业范围!金融监管总局发文

2025-04-04 13:38 来源:中国证券报

  金融监管总局网站4月3日消息,近日,金融监管总局发布了《关于保险资金未上市企业重大股权投资有关事项的通知》,规范保险资金未上市企业重大股权投资行为。

  《通知》明确重大股权投资的概念,调整可投资行业范围,规范治理约束和内部管控,明确“新老划断”要求,引导行业明确长期发展定位与战略,审慎稳健开展与保险业相关的重大股权投资。

  调整可投资行业范围

  增加科技、大数据产业

  金融监管总局有关司局负责人就《通知》答记者问时表示,2010年以来,监管部门陆续发布《保险资金投资股权暂行办法》等规定,允许保险公司使用自有资金开展重大股权投资,行业范围包括保险类、非保险金融类,与保险业务相关的养老、医疗、汽车服务、现代农业等行业。目前,保险资金重大股权投资风险总体可控,在实现产业协同和资源共享、提升专业化经营能力等方面取得了积极成效。

  不过,上述负责人表示,随着形势环境变化和行业发展,重大股权投资领域产生了一些新的矛盾和问题。保险机构对新经济、新技术的股权融资支持力度有待提升,对被投资企业管理有待加强。

  值得一提的是,《通知》增加了与保险业务相关的“科技”“大数据产业”。“此次《通知》优化了保险资金重大股权投资的行业范围,引导保险资金投资与保险业相关的战略产业和新兴行业,助力新质生产力发展。”上述负责人介绍。

  《通知》明确,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开展重大股权投资,可以投资保险类企业、非保险类金融企业,与保险业务相关的养老、医疗、汽车服务、科技、大数据产业、现代农业等企业,符合监管规定的共享服务类企业,以及金融监管总局认可的其他企业。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开展重大股权投资的企业所属行业范围,依据《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管理规定》第二十二条执行。

  图为《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管理规定》第二十二条图片来源:中国政府网

  同时,《通知》还明确,被投资企业应当股权结构简单、主营业务突出,且不存在《关于保险资金财务性股权投资有关事项的通知》第四条规定的情形。

  图为《关于保险资金财务性股权投资有关事项的通知》第四条图片来源:中国政府网

  实行“新老划断”

  设置五年过渡期

  该负责人表示,保险机构要加强对股权投资的统筹管理,压实风险管理主体责任,不得以泛科技企业等名义规避监管要求,切实防范相关风险。

  具体而言,《通知》要求保险机构加强对被投资企业的统筹管理,建立健全股权投资决策流程与授权管理机制,加强内部控制管理,压实保险机构主体责任。为实现制度平稳过渡,实行“新老划断”,新增股权投资按照《通知》执行。对于不符合《通知》相关要求的存量业务,原则上设置五年过渡期,保险机构应制定业务整改计划,报监管后实施。

  《通知》要求保险机构与其金融类子公司之间的股权控制层级原则上不得超过三级,与其非金融类子公司之间的股权控制层级原则上不得超过四级,金融监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保险机构通过不开展业务、不实际运营的特殊目的实体,按照有关规定投资设立的投资类平台公司,以及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信托计划等方式投资企业股权,按照穿透原则对底层被投资企业构成重大股权投资的,或者与直接股权投资合并计算后构成重大股权投资的,应当遵守《通知》相关规定。

  图为《通知》明确的保险机构开展重大股权投资不得存在的行为图片来源:金融监管总局网站

  上述负责人表示,金融监管总局下一步将持续深化保险资金运用改革,完善监管政策,加强监督管理,推动保险资金加大对国家战略性新兴产业股权投资力度,精准高效服务新质生产力,促进保险业高质量发展。

  (文章来源:中国证券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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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蔡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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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化险资重大股权投资行业范围!金融监管总局发文

2025年04月04日 13:38    来源: 中国证券报    

  金融监管总局网站4月3日消息,近日,金融监管总局发布了《关于保险资金未上市企业重大股权投资有关事项的通知》,规范保险资金未上市企业重大股权投资行为。

  《通知》明确重大股权投资的概念,调整可投资行业范围,规范治理约束和内部管控,明确“新老划断”要求,引导行业明确长期发展定位与战略,审慎稳健开展与保险业相关的重大股权投资。

  调整可投资行业范围

  增加科技、大数据产业

  金融监管总局有关司局负责人就《通知》答记者问时表示,2010年以来,监管部门陆续发布《保险资金投资股权暂行办法》等规定,允许保险公司使用自有资金开展重大股权投资,行业范围包括保险类、非保险金融类,与保险业务相关的养老、医疗、汽车服务、现代农业等行业。目前,保险资金重大股权投资风险总体可控,在实现产业协同和资源共享、提升专业化经营能力等方面取得了积极成效。

  不过,上述负责人表示,随着形势环境变化和行业发展,重大股权投资领域产生了一些新的矛盾和问题。保险机构对新经济、新技术的股权融资支持力度有待提升,对被投资企业管理有待加强。

  值得一提的是,《通知》增加了与保险业务相关的“科技”“大数据产业”。“此次《通知》优化了保险资金重大股权投资的行业范围,引导保险资金投资与保险业相关的战略产业和新兴行业,助力新质生产力发展。”上述负责人介绍。

  《通知》明确,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开展重大股权投资,可以投资保险类企业、非保险类金融企业,与保险业务相关的养老、医疗、汽车服务、科技、大数据产业、现代农业等企业,符合监管规定的共享服务类企业,以及金融监管总局认可的其他企业。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开展重大股权投资的企业所属行业范围,依据《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管理规定》第二十二条执行。

  图为《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管理规定》第二十二条图片来源:中国政府网

  同时,《通知》还明确,被投资企业应当股权结构简单、主营业务突出,且不存在《关于保险资金财务性股权投资有关事项的通知》第四条规定的情形。

  图为《关于保险资金财务性股权投资有关事项的通知》第四条图片来源:中国政府网

  实行“新老划断”

  设置五年过渡期

  该负责人表示,保险机构要加强对股权投资的统筹管理,压实风险管理主体责任,不得以泛科技企业等名义规避监管要求,切实防范相关风险。

  具体而言,《通知》要求保险机构加强对被投资企业的统筹管理,建立健全股权投资决策流程与授权管理机制,加强内部控制管理,压实保险机构主体责任。为实现制度平稳过渡,实行“新老划断”,新增股权投资按照《通知》执行。对于不符合《通知》相关要求的存量业务,原则上设置五年过渡期,保险机构应制定业务整改计划,报监管后实施。

  《通知》要求保险机构与其金融类子公司之间的股权控制层级原则上不得超过三级,与其非金融类子公司之间的股权控制层级原则上不得超过四级,金融监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保险机构通过不开展业务、不实际运营的特殊目的实体,按照有关规定投资设立的投资类平台公司,以及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信托计划等方式投资企业股权,按照穿透原则对底层被投资企业构成重大股权投资的,或者与直接股权投资合并计算后构成重大股权投资的,应当遵守《通知》相关规定。

  图为《通知》明确的保险机构开展重大股权投资不得存在的行为图片来源:金融监管总局网站

  上述负责人表示,金融监管总局下一步将持续深化保险资金运用改革,完善监管政策,加强监督管理,推动保险资金加大对国家战略性新兴产业股权投资力度,精准高效服务新质生产力,促进保险业高质量发展。

  (文章来源:中国证券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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