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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市制度亟待配套措施 “完美退市”需跨三道坎

2013年01月09日 07:14   来源:中国经济网——《证券日报》   

  资本市场总是极易引起社会各方的关注。日前深交所宣布ST炎黄和ST创智将终止上市,讨论多年的上市公司退市制度终于动了真格。据有关方面统计,目前符合退市制度应该退市的上市公司还有13家,这13家上市公司也面临可能退市的命运。

  近一两年来经常有学者攻击中国的退市制度不够健全,不够严厉,并提到美国每年有多少公司退市。本人从十几年前就开始研究上市公司退市制度。我认为目前中国的退市制度包括财务指标、公司主体资格、市场交易指标和公司违法违规情况等四大类指标,应该说已经非常全面,与美国和香港等国际市场基本上接轨了。即使有一些细微的差异也没什么意义。国外的公司有强制退市,也有大量的是自愿退市。自愿退市的公司有很多是觉得本公司的股价严重低估,公司失去融资功能,所以大股东宁愿通过私有化收购公司,取消上市。有的是公司上市以后对公司的发展作用不大,每年还要缴纳与上市相关的费用,所以要主动取消上市。还有的则是关联公司整合或合并导致个别公司取消上市。

  我总觉得媒体和学者对上市公司退市制度的炒作没有抓住要害。那么退市制度究竟要解决什么问题,达到什么效果?其要害何在?我不否认退市制度有利于引导价值投资。但是,我认为不能用上市公司退市的数量作为标准来衡量退市制度是否健全,也很难说有公司退市就好,没有公司退市就不好。我认为建立退市制度的目的不是要多少家上市公司退市,而是要上市公司规范经营,迫使上市公司高管勤勉尽责,努力提高公司业绩。那么要怎么样才能起到这个作用?我认为目前的退市制度有三个相应配套的关键问题亟需讨论:

  第一,在实施退市制度的同时必须尽快建立问责追究制度和集体诉讼制度,不能让上市公司简单地一退了之,而必须对退市公司的高管及公司大股东和相关的中介机构特别是证券公司和会计公司要有问责追究制度。这才是退市制度的关键。我认为,证券市场所有的制度设计,其出发点和落脚点都应该是保护投资者利益。遗憾的是,目前上市公司通过IPO和再融资圈了股民的钱不奉公守法,勤勉尽责,反而胡作非为,把公司搞到退市的结局,却没有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中小股民已经为公司的发展作出了重大的贡献,结果公司退市这杯苦酒还要中小股民喝下去,是极其不公平的。因此近一两年来我一直在大声疾呼尽快建立问责追究制度和集体诉讼制度,让上市公司的大股东和董事会以及相关的证券公司和会计公司受到应有的法律惩罚,才能让退市制度起到应有的威慑作用,让投资者有尊严地退市,让中小股民含着血泪牺牲的时候还能找回投资者应有的尊严。

  第二,要有对中小股民的补偿和赔偿制度。这个问题比较复杂,对投资者的损失的认定和补偿的操作在法律上确实难度较大,但是,我认为不能因此取消对中小股民的补偿和赔偿。在讨论设计这一制度和在法律实践上我主张尽可能合理地简化中小股民的举证责任,而应该加大上市公司的赔偿责任。只有这样才能在达到惩罚上市公司的同时体现保护投资者的原则。为此,我主张彻底改造现有的投资者保护基金,使其与监管部门脱钩,成为一个由投资者构成的并真正代表投资者利益的公法机构,并由其聘请专职律师(事务所)作为法律代表,代理股民向上市公司及相关的证券公司、会计公司甚至包括监管部门诉讼。这些专职律师(事务所)除了担任投资者保护基金的法律代表外,不从事其他任何与证券市场相关的法律业务,以免产生利益冲突影响其为投资者诉讼的公正性。

  第三,必须加强持续监管。有的上市公司在IPO和再融资环节存在的问题和潜在风险可能隐藏很深,必须加强持续监管才可能发现。另一方面,目前的退市制度四大类指标中,有些指标特别是财务指标有可能受到操纵。如主营业务收入连续两年低于1000万元就要退市的指标是个很低的门槛,上市公司通过关联交易甚至虚构交易使其主营业务收入达到或超过1000万元就可以逃避退市的结局。这也需要对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加强持续监管才能发现。可以断言,不加强监管,不加大法律责任制度和惩处力度,一切制度都只是聋子的耳朵没用。


(责任编辑:向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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