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需提交所在地省级政府或国务院有关部门同意文件、发改委意见函
证监会21日公布《股份有限公司境外公开募集股份及上市(包括增发)审批申请材料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简称《示范文本》),简化境外首次公开发行股份(到境外主板及创业板上市)、境外增发股份(包括股票的派生形式)所需要的申请材料。
与2009年11月公布的规定相比,对于境外首次公开发行股份,《示范文本》取消了境外投资银行出具的上市可行性分析及承销意向报告、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或国务院有关部门同意公司境外上市的文件、发改委关于申请人申请到境外上市的意见函、有关中介机构及从业人员的职业资格证明等文件。值得注意的是,到境外主板、创业板上市须提交的材料均取消了按境外会计准则调整的财务报告及其审计报告(草稿)。
对于境外增发股份(包括股票的派生形式),《示范文本》取消了有关部门对需审批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或专门立项项目的批复文件等材料。
根据相关规定,境外首次公开发行及到境外主板上市,需向证监会报送申请报告,内容包括:公司演变及业务概况、股本结构、公司治理结构、财务状况与经营业绩、经营风险分析、发展战略、筹资用途、符合境外上市地上市条件的说明、发行上市方案等。同时,还需报送股东大会及董事会相关决议、营业执照,属于特殊许可行业的申请人须提供许可证、公司章程等。
境外首次公开发行及到境外创业板上市,需向证监会提交申请报告,内容包括:公司演变及业务概况、股本结构、筹资用途、经营风险分析、业务发展目标、筹资成本分析、符合境外上市地上市条件的说明、发行上市方案等。同时,还需报送股东大会及董事会相关决议、近两年纳税申报表以及税务部门出具的纳税证明、申请人符合环保要求的证明文件等。
境外增发股份也应向证监会提交申请报告,内容包括:公司历史沿革、业务概况、股本结构、经营业绩与财务状况,筹资用途、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经营风险分析、业务发展目标、发行方案等。同时,还需提交股东大会及董事会相关决议、近一年纳税申报表以及税务部门出具的纳税证明、申请人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符合环保要求的证明文件等文件。
证监会去年发布《关于股份有限公司境外发行股票和上市申报文件及审核程序的监管指引》,自今年1月1日起实施。《指引》取消了境内企业到境外上市应符合4亿净资产、5000万美元融资额、6000万人民币净利润的标准(即所谓“456”条件)和前置程序,不再设盈利、规模等门槛,同时简化境外上市的申报文件和审核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