众人瞩目的收入分配改革方案终于出台,该方案详尽地列出了收入分配改革的四大目标,并围绕着目标如何实现,提出了一系列标本兼治的改革措施及相关的制度保障。收入分配改革措施的深入实施不仅会成为指导我国实现国民收入实现倍增计划的行动指导,也会成为触发社会各方面改革的催化剂。
目标和途径确定
收入分配改革方案的目标进一步细化了十八大提出的“2020年居民人均收入倍增计划”。如何才能实现这一艰巨的目标,方案首先针对收入分配的两大环节——初次分配及再分配提出了许多具体的要求。
初次分配强调注重效率的同时,要创造机会公平的竞争环境,维护劳动收入的主体地位,其具体措施包括:第一,在提高劳动者职业技能基础上,促进中低收入职工工资合理增长。为保证这一措施的执行到位,方案还提出了一些具体的量化指标,例如,到2015年绝大多数地区最低工资标准占当地城镇从业人员平均工资的比例,从现在的平均35%左右上升到40%以上;积极稳妥推行工资集体协商,到2015年,集体合同签订率要从2010年的50%提高至2015年的80%,以赋予职工更多的工资议价话语权。
第二,国企高管收入及高收入国企将会受到更多限制,具体要求有:高管人员薪酬增幅应低于企业职工平均工资增幅,以缩小国有企业内部分配差距;高收入行业的国有企业将严格实行企业工资总额和工资水平双重调控政策,以逐步缩小行业工资收入差距。
第三,国有企业的收益也将更多由全民分享。方案提出,要扩大国有资本收益上交范围,中央企业国有资本收益上交比例在“十二五”期间将从现有的10%左右上提高到15%,这些多增比例也将更多用于社会保障等民生支出。
再分配则更加注重社会公平,并强调运用以下的财政、法律手段来维护公平:第一,在税收领域,要通过加快建立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个人所得税制度,强化个人所得税调节,这意味着高收入者的逃税空间将大大减少,社会税收的公平性将得到更多保障;改革完善个人住房房产税、住房交易差别化税收等,这无疑有利于缓解社会“多房族”与“少房族”或“无房族”之间的财富过度分化;更令人振奋的是,方案还透露将研究在适当时期开征遗产税问题,这无疑可以缓解贫富家庭之间的财产收入差距,有利于社会公平,另一方面也可以更好实现代际公平,促进社会财富分配的良性循环。
第二,在社会保障等民生领域也提出了许多具体的要求。例如,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占财政支出比重将从2012年的10%提高至2015年的12%;全面落实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十二五”期末实现基础养老金全国统筹;提高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筹资和待遇水平,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等。这些政策无疑有利于全国统一的“社会保障安全网”的建立,确保社会弱势群体也能享受到社会福利水平的提高。
特别关照农民
收入分配改革方案除了对社会整体收入阶层提出“提低、限高、扩中”的要求外,还对于当前收入分配过程中的最弱势群体——农民给予了更多的关注。方案提出,要建立健全促进农民收入较快增长的长效机制,以根本缓解当前农民在收入分配中的弱势地位,进一步缩小城乡居民收入差距。
通过健全农业补贴制度、健全农产品价格保护制度等多种方式来强化惠农富农的政策力度;通过优化产业组织,大力发展农民专业合作和股份合作来增强农业的盈利能力,以改变近年来农民家庭经营收入占比逐渐走低的局面。
第二,在搞好农村土地确权、登记、颁证工作基础上,依法保障农民的土地财产权,提高农民在土地增值收益中的分配比例。这无疑有利于维护农民权益,提高农民的财产性收入,改变近年来农民财产性收入增速严重滞后的局面。
第三,有序推进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目前城市居民收入差距小于农村居民,前者高收入组是低收入者的5倍,低于农村的7.5倍,意见提出将更多农村人口转移到城市无疑有利于改善社会的收入分配状况。而在如何实现农村人口市民化方面,方案也给出了具体的指导方针,如探索建立政府、企业、个人共同参与的市民化成本分担机制,把有稳定劳动关系、在城镇居住一定年限并按规定参加社会保险的农业转移人口逐步转为城镇居民,重点推进解决举家迁徙及新生代农民工落户问题。
方案标本兼治
收入分配方案不仅着眼于各居民阶层收入及财富水平的调整,还对于一些间接影响收入分配公平的诸多方面给予了关注。
方案指出,要规范收入分配秩序,具体措施包括清理规范工资外收入、加强领导干部收入管理、严格规范非税收入等,这无疑有利于减少灰色收入,缓和当前灰色收入加剧收入分配失衡的局面。
方案提出将加快收入分配相关领域立法,这些领域包括:社会救助、慈善事业、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财政转移支付管理、矿产资源管理、税收征管、房产税、财产法律保护等。这些更有权威及约束力的法规出台及实施,无疑有利于减少相关收入分配措施执行过程中的不确定性,也更有利于收入分配目标的实现。
为保证措施的执行效果,方案还指出要加强深化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的组织领导,具体内容有:各有关部门要围绕重点任务,明确工作责任,抓紧研究出台配套方案和实施细则,及时跟踪评估政策实施效果;各地区、各部门要将收入分配改革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将落实收入分配政策、增加城乡居民收入、缩小收入分配差距、规范收入分配秩序等纳入日常考核。这无疑把收入分配改革的进程与执行主体的利益紧密地结合起来,更为充分地调动各部门、各地区推行收入分配改革的积极性,减少改革过程的阻力,确保改革的顺利推进。
难以一蹴而就
尽管收入分配改革方案已经十分全面,但由于触及社会阶层利益的全方面调整,因此实施也是一项十分艰巨复杂的系统工程,不可能一蹴而就,其效果也必然存在局限性。
第一,由于收入分配改革方案的出台是各方面利益反复博弈的结果,由此也决定了许多要求不可能太高。例如,中央企业国有资本收益上交比例在“十二五”期间提高到15%,也仍远远低于全球平均水平30%的状况;2015年绝大多数地区最低工资标准占当地城镇从业人员平均工资的比例上升到40%以上,也仍只达到国际上大多数国家的较低水平;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占财政支出比重到2015年达到12%,远低于中等收入国家比例20%的水平。这就决定了收入分配改革措施在缓解收入分配差距方面见效不会太快。
第二,收入分配改革不仅涉及社会群体之间增量利益的调整,还更多涉及存量利益的调整。由于过去改革成果的既得利益阶层获取了社会大多数存量利益,收入分配改革的推进会损害到他们的利益,改革的推进必然会受到阻挠,房产税的难产、征地补偿制度的延迟等都是例证。因此除非决策层有更大的决心和勇气,否则收入分配改革很容易陷入困局。
第三,收入分配改革涉及社会的方方面面调整,这就决定了如果没有其他配套制度的同时推进,其推行效果会大打折扣。这些配套制度的实施同样也是艰巨的工程。例如,由于国企垄断的存在,我国城镇居民收入分配不公的最集中表现是国有部门收入长期高于民营部门,解决这一问题的根本就需要鼓励更多非公有制经济主体进入垄断领域,加快进行国企改革。再如,要把更多财力用于保障和改善民生,就必须有效约束政府行为,严格控制行政事业单位机构编制,降低行政成本,严格控制“三公”经费预算,全面公开“三公”经费使用情况等,而解决这一问题同样需要涉及行政体制改革。
因此,并不能指望收入分配改革方案的实施能在短期较快改变当前收入分配问题突出的局面,但只要我们遵照方案的部署,更有决心地协同推进各项改革,改革的综合效果将会集中显现。收入分配改革作为牵一发而动全身的艰巨工程,必将成为我国推进新一轮改革的突破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