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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长效机制 杜绝股市谣言传播

2013年02月20日 07:59   来源:中国经济网——《证券日报》   徐 科

  ——专访中国人民大学商法研究所所长刘俊海

  去年12月28日,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了《关于加强网络信息保护的决定》,全国人大法制工作委员会副主任李飞在向大会作出说明时表示,当前在维护公民个人信息安全、有关部门查处违法犯罪活动时都存在一个突出问题,就是侵害人的个人和网站身份信息没有登记或者虚假登记,导致违法活动成本低,取证、查处难。

  “全民守法意识非常重要,而资本市场作为国家经济命脉,守法意识的重要性更是不言而喻。就资本市场而言,贯彻人大的决定,进一步提高证券市场的信息传播的透明度,同时强化证券市场的公信力,都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中国人民大学商法研究所所长刘俊海昨日在接受《证券日报》记者专访时表示,资本市场特别是证券市场是一个信息密集型、资金密集型和诚信密集型的市场,真实、准确、完整的信息披露和传播,是证券市场的生命线,也是证券市场建立健全公开、公平、公正秩序的基本前提。

  刘俊海同时强调,资本市场信息的真实准确传播,也是保护公众投资者知情权的重要保障。没有完整的信息披露制度以及具有公信力的信息传播和流通机制,非但投资者的知情权得不到保障,进而还会侵害投资者的选择权、公平交易权以及公正的投资权。

  近年来,由于上市公司监管的不断强化,证券研究和咨询行业的日趋规范,以及投资者教育的持续推进,资本市场的信息环境总体上越来越好。但是,随着市场的发展,投资者面临的信息环境出现了一些值得注意的趋势,特别是互联网出现以后,任何人都能够以极低的成本发布信息并广泛传播,继而产生的网络谣言给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的投资决策带来了很大挑战。

  针对此现象,刘俊海提出了建设性意见。他表示,监管部门应结合证券市场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进一步细化和落实人大常委会的决定,出台一个具有可操作性、前瞻性、包容性和可塑性的部门规章。

  刘俊海进一步建议,若要出台一个真正对广大投资者负责任的政策举措,就应当开门立规,民主立规,透明立规。既要听取证券市场各方,包括券商、基金管理公司、上市公司的意见、董监高的意见,更要听取广大投资者的意见,了解当前对投资者来说最具有迷惑力欺骗力的虚假信息的传播行为,并对其传播方式,传播主体以及传播后果进行梳理,最终推出一套对于证券市场改革发展具有积极推动意义的、预防谣言传播散布的长效机制。

  如何提高违法成本,降低违法收益?刘俊海表示,具体来说,凡是遭受市场谣言欺诈之苦,遭受损害的投资者,都有权利向谣言的编造者、传播者提起民事诉讼,获得民事赔偿;就行政责任来说,证监会一如既往按照法定程序,依法查处违反人大决定和证券法的行为,依法追究其相应的行政责任,包括罚款和暂停营业、吊销行政许可,进一步使市场进入制度常态化,并进一步激活证监会的诚信体系和相应办法制度,采取失信制裁的惩戒机制和行政处罚的有效结合,将有斑斑劣迹的谣言传播者列入黑名单,让市场监督;此外,凡是情节严重犯罪金额巨大的,证监会在调查属实以后要及时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人民法院在审理证券市场谣言编造和传播的案件的过程中,不仅仅要了解传统法律法规,还要进一步加强对证券市场基本知识的学习,特别是加强证券市场谣言传播的新情况新问题的研讨,提高法院的专业水准以及司法效能,进一步弘扬股权文化,为建设投资型友好型的证券市场提供公平高效的司法服务,确实让编造谣言者疼痛难忍。”刘俊海强调。

  目前,证券市场中有许多不太理性的投资者,他们不愿意相信证监会指定的报纸刊物上披露的正面流通的信息,宁可相信在互联网上流传的虚假信息,这个现象值得深思。

  对此,刘俊海说,此现象一方面说明指定媒体的确存在信息披露质量不高的问题。通常,证券市场信息披露应遵循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易得性、易解性以及实用性八个标准。在实践当中,这八个标准还是存在没有得到认真遵守的现象,要进一步改进披露媒体的信息披露工作,如果信息披露的主渠道是畅通的、具有公信力的,那么网络谣言也就因此而烟消云散;另一方面还是要加强投资者理性教育,投资者风险教育,投资者维权教育,让广大投资者养成科学投资理性投资文明投资的基本理念,避免沦为内幕交易的参与者或者受欺诈的客体。

  最后,刘俊海表示,希望媒体能提醒投资者,自觉抵制谣言传播,让更多的投资者能够关注上市公司的产品、企品和人品。让投资者擦亮眼睛,关注企业生产的产品质量和品牌、企业的社会责任感、公信力诚信度以及上市公司背后的控制股东、董监高的道德操守,敬业精神,和专业水准。


(责任编辑:向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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