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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监会拟允许券商发行收益凭证

2013年03月04日 06:58   来源:中国证券报   

  鉴于相关办法对公司债券和次级债已有明确规定,《暂行规定》重点对收益凭证作了规定,具体包括:证券公司可以根据自身和客户的需求,自行约定收益凭证的期限;收益凭证可以在证券交易所、证券公司柜台市场、机构间报价与转让系统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场所发行、转让;证券公司公开发行收益凭证的,应当经证监会批准,证监会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非公开发行债务融资工具的,应当在发行完毕后5个工作日内报证券业协会备案;证券公司非公开发行收益凭证,只能面向合格投资者进行,合格投资者数量不得超过200人等。

  《暂行规定》要求,证券公司发行收益凭证,应当符合最近12个月风险控制指标持续符合要求、募集资金有合法用途、以现金或者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形式募集等条件。

  《暂行规定》明确,基金管理公司、期货公司、证券金融公司和中国证监会负责监管的其他公司,以及商业银行、保险公司、信托公司等其他金融机构在证券交易所、证券公司柜台、机构间报价与转让系统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场所发行、转让债务融资工具的,参照适用本办法。

  这位负责人说,下一步,证监会将根据社会各方面意见,对《暂行规定》作进一步修改完善后,及时公布实施。


(责任编辑:魏京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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