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两会报道组 孔瑞敏
近日,正在北京参加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的湖北保监局局长左绪文带来了两个议案。一是希望加快推进保险监管机构延伸试点,二是建议有效发挥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在建设美丽中国中的积极作用。
保险监管机构触角要延伸
左绪文表示,改革开放以来,我国保险业发展取得了巨大成就,在小康社会建设中发挥了重要作用。保险业务快速增长,市场体系日益完善,行业实力明显增强,保险服务领域不断拓宽,已经覆盖到全国大多数城乡居民。但是,我国保险业起步较晚,底子较薄,在相当长一个时期内都将处于发展的初级阶段,只有不断加强监管,才能维护保险市场的正常秩序,防范化解系统性、区域性风险,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数据显示,作为保险业的监管主体,目前中国保监会在全国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均设有保监局,在5个省还分别设立了5个监管分局。根据《保险法》以及国务院授权,中国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统一监督管理全国保险市场。从实践看,当前保险业自身经营以及所涉及的很多方面和环节,都需要监管部门的介入。从历史看,保险监管机构体系的建立健全,也切实推动了保险行业的发展与保险市场功能的发挥。但从现实情况看,当前我国保险监管机构体系仍然不太健全,监管资源越往基层越缺乏。保险监管机构主要分布在省会城市、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与保险业务主要发生在基层已经形成了一定矛盾。
以湖北省为例,大约有七成左右的保险业务来自于武汉以外的其他城市和广大乡村,而这些地区均无监管机构。这就导致监管执行力越往基层越弱,客观上存在“管住了头,但难以管住尾”的问题。2012年,全省政策性三农保险已覆盖全省13个市州、86个县(市、区)、1156个乡镇、23864个行政村,惠及661万农户,实现签单保费6.22亿元,承担风险保障380亿元。但在广大县域农村,却没有保险监管机构,很多市场规范工作都是基层党政部门帮助做,这样不是长久之计。在各个地市,保险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主要由当地保险行业协会牵头。但由于不是监管机关,实践中协会发生的作用仍然比较有限。总的看,没有基层派出机构,保险监管的及时性、针对性、有效性都会受到一定影响。
针对以上情况,左绪文建议要进一步加快保险监管机构延伸的顶层设计,加快推进保险监管机构延伸试点。同时,在统筹规划的基础上,依法扩大保险监管干部队伍,充实监管力量。
健全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制度
随着工业化、城市化进程加快,我国目前已进入环境污染高发期,大气污染、淡水污染、海洋污染等突发事件频繁发生。而大力发展环境污染责任险,健全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制度,就是一项把市场手段运用到环保领域的有益尝试,为建设美丽中国提供正能量。
环境污染责任险以被保险人的污染物排放、泄露等,对第三者造成的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应承担的赔偿责任为保险标的。
左绪文认为,发展的环境污染责任险有重大意义:它能促使商业责任保险与环境保护管理相结合,健全环境保护管理体系,转嫁企业风险,补偿事故损失,保障受害人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和谐安定;能促使企业加强环境风险管理,提升环境管理水平;能帮助政府部门排忧解难,有助于政府职能转变;能通过建立环境污染数据库,为政府部门决策提供科学依据。
2007年12月,原国家环保总局和中国保监会联合印发了《关于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工作的指导意见》,今年1月,国家环保部、保监会又联合印发了《关于开展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这些文件的发布,为我国各地环境污染责任保险试点工作不断取得新进展提供了政策依据。
借鉴国外的经验,左绪文对下一步继续发展环境污染责任保险提出四点建议:一是尽快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在国家层面,尽快制订环境污染责任保险法律法规,并在现有的相关法律法规修订完善过程中,增加有关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法则,尽快建立高污染风险企业强制责任保险制度。各地也可根据其具体条件,开展关于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地方立法工作。
二是给予必要的财政和税收政策支持。例如,给予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参保企业以保费补贴;对参加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企业,对其保费支出税前列支;对承保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保险公司给予适当的税收减免等。
三是建立多部门沟通合作机制。逐步探索环境保护管理机构与保险监管机构之间在建立和完善环境责任保险制度方面的合作机制,明确各自职责范围,加强沟通协作,逐步建立健全环境污染风险评价、事故勘查、定损理赔、责任认定等制度体系。
四是建立环境损害补偿基金制度。当发生责任不明的污染源导致环境污染损害,或者无法根据损害赔偿责任来确定侵害人赔偿责任的情况时,可通过设立环境污染损害补偿基金来补偿受害人损失,并赋予补偿基金对真正责任人的追偿权。当发现真正侵权人时,可向责任人进行追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