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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法权益遭侵害 投资者可多渠道维权

2013年03月15日 07:08   来源:中国经济网——《证券日报》   

  编者按:多年来,证监会高度重视投资者保护工作,并一直致力于推进资本市场基础性制度改革和各项业务规则的完善,严厉打击违法违规行为,持续开展投资者教育和保护工作。2011年底证监会又专门成立了投资者保护局,继续推进投资者保护体系建设,探索多元化、市场化的投资者权益保障渠道与措施。在监管部门、市场主体、法律人士、媒体及投资者等社会各界的共同努力下,投资者保护工作取得了积极成效。

  值此3月15日“国际消费者权益日”到来之际,为进一步增强广大投资者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信心,形成良好的市场氛围,证监会投资者保护局组织开展了“证券3·15 维权在行动”主题宣传活动,以进一步动员全社会切实关心和重视投资者保护工作,提高投资者自我保护意识,增强主动维权的积极性。

  合法权益遭侵害 投资者可多渠道维权

  张远忠律师呼吁,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还要在立法层面上推出相应的司法解释

  ■本报记者 朱宝琛

  上市公司造假,给投资者带来了严重损失该怎么办?今天是“3·15”国际消费者权益日,证券市场投资者权益保护工作再度成为外界关注焦点。

  “我建议投资者在合法权益遭到侵害的时候,可以向监管部门进行投诉。同时,可以向专业人士求助,多咨询律师,这是非常有必要的。”北京市问天律师事务所主任张远忠博士在接受《证券日报》记者采访时表示。

  近年来,中小投资者权益保护工作取得了长足的进步,其中一方面体现就是投资者维权意识不断提高。但是,不可否认的是,对于中小投资者个体而言,他们在维权过程中亦要面对各种不利因素,如在证券民事赔偿诉讼过程中面临着法律经验少、证据获取难、索赔效率低等现实困难,进而影响运用诉讼维权的积极性。

  张远忠介绍,不同的投资者受到的侵害并不一样,现在比较集中的两大类是股票投资者和基金投资者。其中,股票投资者受欺诈的影响比较多,具体包括虚假陈述、内幕交易、操纵市场以及欺诈客户等。

  “侵害的原因、主体不一样,投资者在维权的时候,可选择的路径和方法也不一样。”张远忠表示。

  他进一步介绍,对上市公司来说,在四类欺诈行为中,只有虚假陈述有明确的司法解释,因此也有很多成熟的案例可以参考。

  记者了解到,2002年1月15日,最高人民法院曾下发《关于受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侵权纠纷案件有关问题的通知》,同意受理证券民事赔偿案件;2003年1月9日,作为“1·15号通知”操作性细则的《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出台,一直备受关注的证券市场民事赔偿案件终于迎来新的司法解释。司法解释对证券市场虚假陈述民事赔偿案件的认定、受理范围、诉讼时效、受理程序及管辖权、诉讼方式、归责原则与举证责任、共同侵权责任、损失认定等都作了比较明确的规定,为广大受虚假陈述之累的投资者提供了诉讼的法律依据和实施细则。

  “这类案子只要有证监会的行政处罚,投资者获赔的成功率会比较高。”张远忠说,至于原因,是投资者和被告一方责任以及损失如何计算都比较清晰,同时法院在判决此类案子的时候也比较有经验。

  记者了解到,随着维权意识的不断提高,蒙受损失的投资者再也不像以前一样坐以待毙,而是主动拿起法律的武器捍卫自己的利益。

  这其中也不乏一些成功的案例,如广汽长丰、杭萧钢构、东方电子、大庆联谊、科龙电器……其中,广汽长丰向16名提起诉讼的投资者赔偿96.8万元;杭萧钢构案中,118位投资者获得杭萧钢构的一次性现金赔付约400万元;东方电子案中近7000名东方电子股民获得4.42亿元的民事赔偿;大庆联谊赔偿464名股民883.6万元;科龙电器案中,科龙电器将按照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计算出来的赔偿额对提起诉讼的中小投资者进行100%赔偿,并承担全部诉讼费用。

  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后,又该如果去维权,这同样是投资者所关心的。

  “我一般是建议投资者把相关资料邮寄过来,然后我们会形成律师队伍进行调查,搜集相关资料。如果确实是形成侵权行为,就建议他们向监管部门投诉,或者启动相关法律程序。”张远忠说。

  与此同时,张远忠指出,在为投资者维权的过程中,媒体发挥的作用也不容小觑。

  “媒体对投资者的维权,应该一如既往的支持。”张远忠说,投资者在经济实力、人员关系等方面都不如机构、上市公司,但是,我们可以“嗓门大”。“媒体的其中一个职业本能是为弱者发声,希望媒体将来对投资者维权工作予以更多的支持。”

  事实上,媒体确实在为投资者维权过程中发挥了重要的作用。日前,就有不少媒体联合知名证券维权律师,公开征集中小投资者进行维权,呼吁符合条件的投资者拿起法律武器充分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此外,张远忠呼吁,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还要在立法层面上要推出相应的司法解释。他解释,现在证监会执法的依据多是规范性文件,这些文件的处罚措施多是警告、罚款,对上市公司的威慑力较弱,因此,要把这些规范性的文件上升为法律法规。

  在执法层面上也要加强。张远忠认为,这方面,证监会一直在做一些力所能及的工作。同时,他还呼吁要司法支持证监会的工作。“美国的证监会和联邦法院是密切配合的,而联邦法官也是‘创造性’地使用法律、执行法律。这样一来,才能对那些违法行为进行有效的打击。”

  “投资者是市场的眼睛,证监会投资者保护局的相关政策我非常赞同,但是,光靠监管者还是不够,一定要将投资者的积极性调动起来,依法维护自己的权益。”张远忠最后表示。

  科龙电器虚假陈述

  投资者获赔超1700万元

  科龙电器前身为广东珠江冰箱厂,1992年改制为股份有限公司,其H股于1996年在香港联合交易所上市,A股于1999年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

  2005年3月,科龙电器因涉嫌虚构利润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2006年6月,证监会对科龙电器及相关责任人进行行政处罚,认定科龙电器2000年至2001年未按规定披露重大关联交易,从2002年至2004年编造虚假财务报告,虚增利润3.87亿元。2008年1月和2009年3月,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分别对顾某等人作出一审和终审判决,判定主犯顾某构成虚报注册资本罪、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挪用资金罪,三罪并罚执行有期徒刑10年,并处罚金680万元;判处姜某、张某等7名被告5年至1年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处12万元至2万元不等的罚金。

  科龙电器被证监会行政处罚后,全国各地共有202名中小股东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对科龙电器等单位和个人的虚假陈述民事赔偿诉讼。2009年12月,广州市中院完成该案的审理和调解工作,其中150名原告与科龙电器达成和解或由法院作出判决,由科龙电器支付和解金及赔偿款1700万多元。其后,未达成和解协议的11名原告提出上诉。2010年5月经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调解,又有7位上诉人与科龙电器达成和解,科龙电器现场支付和解金12.11万元。

  (广东证监局供稿)

  电视台发布虚假证券信息

  投资者获赔近30万元

  2009年2月,股民陆女士从某省电视台看到一则广告,称某公司有专业操盘老师为客户炒股、收益高,并公布咨询电话。陆女士心动,与对方联系后,陆续以会员费、投资计划、缴纳保密费押金等汇去542000元。2009年3月,经人提醒,陆女士感觉可能被骗遂向公安机关报案并向法院提起诉讼。2010年9月,该案告破,该“公司”肖某等人以诈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

  2011年6月15日,股民陆女士诉某省电视台虚假证券信息索赔案,法院作出电视台应赔偿股民的判决。

  法院认定,电视台作为广告经营者,未依法查验公司营业执照等证明文件而发布虚假广告,未尽法定审查义务,具有过错,并与陆女士上当受骗有因果关系。陆女士作为具有一定社会经验的成年人,收看广告后未经审慎判断,仅凭电话联系,轻信肖某等犯罪分子,在9天内陆续向个人账户汇款50余万元,本人对其损害的发生亦存在过错。法院酌情确定电视台赔偿陆女士财产损失的60%,加息合计299322元。原被告均未提起上诉,并已执行完毕。(浙江证监局供稿)

  ■小贴士

  中国证监会接受投资者举报、投诉的途径主要有两个:

  一是通过来信来访反映。来信请寄“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19号富凯大厦中国证监会办公厅信访办”,邮编:100033。来访请到“北京市西城区太平桥大街107号中国证监会来访接待室”。证监会派出机构联系方式可通过中国证监会网站(http://www.csrc.gov.cn)查询。

  二是通过投诉电话反映。证监会投诉电话:010-66210166,010-66210182。证监会派出机构投诉电话可登录证监会网站查询。此外,投资者还可以通过证监会网站的“互动交流”栏目或“投资者保护”频道留言。


(责任编辑:蒋诗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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