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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财产品未达预期收益成投诉主因

2013年03月18日 10:00   来源:中广信息   

  随着去年中国银监会“七不准”、“四公开”规定的全面执行,在去年“3·15”期间,曾广受金融消费者诟病的银行服务收费问题得到了一定程度的缓解,很多收费项目甚至出现了一定程度的优惠和减免,消费者真正做到了明白消费,因此,今年“3·15”期间相关投诉也大为减少。与此同时,随着市民投资理财热情的高涨以及渠道的不断拓展,关于各种理财产品的投诉却直线上升,成为今年金融维权的一大热点。

  未达预期收益成投诉主因

  “我就是要把我的遭遇说出来,让其他市民不要再出现类似问题。”家住友谊路的市民薛先生向记者无奈地表示,他2011年12月有一笔13万元的定期存款到期后,银行工作人员向他推荐了一款6年期的“两全分红保险”理财产品,承诺预期收益高于银行定期存款,但到2012年11月满一年后只拿到了1100元的分红,未达预期收益不说,而且此时如果退保还要损失1万多元,这让他进退两难,追悔莫及。

  “从目前已经暴露的理财产品纠纷和案例看,比较突出的问题是将各类PE产品伪装成银行理财产品进行销售,以及银行代销第三方产品时涉及兑付、信息披露、亏损纠纷等问题。”西安邮电大学金融系副主任李鹏表示,作为消费者来说,理财常识匮乏,往往只关注“预期收益率”,并不了解产品的风险所在,也给了某些“害群之马”以可乘之机。

  提升多项常识合理维权

  “银行存款和理财产品是不同的体系,也对应不同的法律关系,消费者要合理维权,不仅要具备相应的金融知识,还要明确相应的法律观念。”西北政法大学经济法系教授王振玉表示。

  记者了解到,按照《合同法》52条以及《民法通则》的规定,如果存在欺诈或恶意串通等行为,即使双方已经签字,合同也属于无效关系。此外,作为类似薛先生这样的保险合同来说,销售方也有提醒和告知的义务,保单也应附加相关谈话笔录等文件。如果一旦被确定属于无效合同,销售方就应对消费者返本并赔偿损失。

  王振玉表示:“普通市民毕竟不是专业人士,而且一旦发生问题对个人来说都是惨重损失,所以金融机构还是应该加强宣传和监管,确保销售行为的规范。作为消费者来说,发现问题也要增强维权意识,找到最有效的维权渠道和工具。”

  风险规避需筑牢“保护墙”

  除了了解相应的金融常识和法律外,消费者在进行理财投资前该如何规避风险呢?陕西伟天律师事务所律师成武利认为,消费者与其事后维权或自认倒霉,倒不如投资之前做好充分的准备工作。

  成武利建议广大消费者:“消费者与银行之间因投资亏损所产生的纠纷,追溯到底合同还是最重要的。不管有多大投资能力的消费者,其法律意识相对来说都比较单薄,很多消费者认为银行制订的合同应该是照章签字的。在此要提醒消费者,既然是双方来订立合同,那么双方合同的地位应是平等的。因此消费者一定要重视合同,而且要把合同签好,同时增强自我保护意识,如在签订合同时可以咨询两方面,一个是律师,一个是理财师。在这个前提条件下权衡利弊,做好一旦发生亏损如何解决的方式方法,再来做理财投资就不是一个盲目的行为,这样也能减少矛盾的出现。”


(责任编辑:慕玲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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