瞄准了投资者期待获得高收益的迫切心理,频频抛出无风险、高收益的承诺,但实际收益却与当初的承诺“大相径庭”。近年来,随着居民财产性收入的不断提高,让资产保值增值成为备受关注的话题。然而,标榜着“保本无风险”、“高收益高回报”的银行理财产品为何频频让消费者受伤呢?
高收益无风险是“浮云”
“我真后悔,没仔细研究产品说明书,只片面听信了客户经理的推荐,原以为在银行购买理财产品可以获得稳定的高收益,没想到却惹出一堆麻烦。”广东韶关退休工人司徒先生说。
记者了解到,2009年3月,司徒先生有一笔定期存款到期,到某国有银行韶关市分行梨园支行办理转存业务,当他询问银行是否有更高利息的存款业务时,大堂经理邱某随即推介该行代销的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的鸿富两全保险(分红型),保期6年,年分红预期收益率5%。“当时我已经66岁,6年的保期对我来说太长了,邱经理马上说3年也可以,于是我一次性缴交保费35万元投保该保险。”司徒先生说。
2012年3月,司徒先生以为理财产品到期可以赎回,却被告知要收取20‰的违约金,这才明白该产品的保期并非3年,而是6年。查看分红情况原来是逐年递减的,第一年分得7000余元,第二年分得6000余元,第3年只分得2000余元,算下来与当初银行承诺的5%的收益率相差甚远。“这分明是欺骗销售,当时承诺是3年保期,收益率不低于5%,现在根本就不是那么一回事。”司徒先生气愤地说。
经多次与银行和保险公司协商无果,2012年4月17日,司徒先生向消委会求助。接到投诉后,消委会认为银行在产品销售过程中存在解释工作不够细致、刻意强调收益却隐瞒风险等问题,而司徒先生对合同没有充分理解就草率签名。通过艰难协商,最后达成协议:解除合同,银行退还司徒先生本金35万元,支付利息26250元。
广东省消协提醒广大消费者,在购买理财产品时,切勿盲目轻信销售人员诱惑性的宣传而冲动消费,须知“高收益伴随着高风险”,一定要仔细研读理财产品的详细说明和风险提示,正确估测风险和自身承受风险的能力,选购适合自己的理财产品。
信息披露“雾里看花”
记者发现,相对于银行,金融消费者始终处于劣势地位,投资理财产品一旦发生风险,受伤的往往就是消费者。
广州投资者姚先生向记者讲述了他投资星展银行一款与澳元挂钩理财产品的烦心事。
提及信息披露,姚先生就气不打一处来。他告诉记者,当时签合同的时候,银行客户经理向他承诺会定期以短信和电话的形式向客户告知投资情况。“这半年来,我从没有接到过任何电话或短信,告知投资情况。要知道,投资外汇波动瞬息万变,及时止损是非常重要的。近期我看到市场行情不好,按捺不住打电话过去问,不出所料,客户经理说,产品出现了2%左右的亏损。”“我的钱到底被拿去投资了些啥,是如何操作的,理财说明书上看不出,客户经理也讲不清,更别提定期披露投资信息了。”投资者姚先生说。
业内人士表示,投资者一定要搞清楚购买银行理财产品是投资行为,属于信托关系,而不是存款行为。这意味着银行作为受托人可以管理或者处分委托人资产。因此,在售卖理财产品的时候,银行有义务在产品说明书中仔细而全面地向投资者介绍产品潜在风险,并将此部分加以特别标注。
何时告别“野蛮生长”?
日前出版的《中国银行家调查报告2012》显示,逾三成被调查对象认为理财产品在销售过程中可能存在“投资者教育不到位,缺乏必要的风险承受能力”,以及银行“未能在客户分层基础上匹配相应风险的产品”。
记者在调查中也发现,一方面缺乏必要的投资者教育,这表现为部分投资者可能对理财产品的投资属性和风险特征缺乏必要了解,一些投资者存在银行理财产品的预期收益率由银行“兜底”的错误认识。
另一方面,在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方面也存在缺陷,这集中表现为少数银行销售人员可能利用信息不对称和滥用客户对银行的信任,虚假宣传、违规营销高风险的非银行理财产品。
针对多家银行代销的第三方产品以及理财产品销售过程中存在的不规范问题所引发的风险触发因素,日前,银监会办公厅下发的《关于银行业金融机构代销业务风险排查的通知》要求,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加强内部管理,对本行代理销售的第三方产品的业务流程进行全面风险排查。
专家认为,监管层多项措施的出台有望改变银行理财“野蛮生长”的局面。同时,还要加强事先对投资者的投资风险意识教育,认识理财产品和储蓄存款的区别,打破理财产品由银行“刚性兑付”的错误认识:理财产品不是收益较高的储蓄存款,银行虽有责任保证储蓄存款客户的本金和利息安全,但理财产品的投资风险应由投资者自身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