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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镇就业农村居民可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2013年03月27日 09:07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   

    26日,记者从省社保局获悉,近日,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出台政策,城镇就业农村居民在满足一定的条件下,即可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政策规定,参保对象范围是具有农村户籍,在吉林省城镇居住,从事个体经营、未在用人单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灵活就业的农村居民,年龄超过16周岁的,本人自愿,可参加所在地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凡符合参保条件的农村居民,持本人户口簿、居民身份证,从事个体经营的提供《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非全日制就业、灵活就业的提供当地公安机关发放的《居住证》(《暂住证》),向居住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参保登记。缴费以当地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为缴费基数,按照20%的比例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其中8%记入个人账户,12%划入社会统筹基金。

(责任编辑:刘雅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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