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明确规定保险公司开展大病保险业务的基本条件后,中国保监会又于今天公示了保险总公司大病保险经营资质的名单。据了解,此次获得保监会认可的具有大病保险经营资质的保险公司共有34家,其中人身险公司和财产险公司各占了一半席位,均为17家。
保监会公布的17家符合资质的人身险公司分别为中国人民健康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太平人寿保险有限公司、民生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安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阳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泰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英大泰和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生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农银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和谐健康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华夏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国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和光大永明人寿保险有限公司。
17家符合资质的财产险公司则包括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民安保险(中国)有限公司、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华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银保险有限公司、都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及安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按照保监会此前发布的《保险公司城乡居民大病保险业务管理暂行办法》规定,除专业健康保险公司外,保险公司总公司开展大病保险业务注册资本不得低于人民币20亿元或近3年内净资产均不低于人民币50亿元;专业健康保险公司上一年度末和最近季度末的偿付能力不低于100%,其他保险公司上一年度末和最近季度末的偿付能力不低于150%。不仅如此,保监会还规定开展大病保险业务的保险总公司必须满足在中国境内连续经营健康保险专项业务5年以上且具有成熟的健康保险经营管理经验、依法合规经营并在近3年内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等多项条件。
据保监会相关部门负责人介绍,只有列入资质名单的保险公司才可以开展大病保险业务,保监会将按照规定公布并及时更新具有资质的保险公司总公司名单。具备大病保险经营资质的保险公司,在符合招标文件规定资格条件的基础上方可作为投标人参加大病保险投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