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交易所近日宣布,包括5家中资银行在内的12家金融机构成为港交所旗下场外结算有限公司创始股东,计划2013年上半年推出有关场外结算业务。
这12家金融机构分别是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香港分行、中国银行(香港)有限公司、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香港分行、建银国际证券有限公司、中国工商银行(亚洲)有限公司、东亚银行有限公司、花旗银行、德意志银行、香港上海汇丰银行有限公司、摩根大通及渣打银行(香港)有限公司,另还有一家金融机构则在内部批准程序的最后阶段。上述金融机构与香港交易所和场外结算所已经签订或将会签订一份正式认购协议,成为场外结算公司的“无投票权普通股股东”,有权收取股息、委任结算所董事及指派代表加入结算所用户委员会。香港交易所预期所有金融机构将于本月内完成签订认购协议。
港交所指出,交易预计于香港证监会正式确认场外结算公司为“认可结算所”后不久完成,届时12名创始股东将各获得100股无投票权普通股,并合计持有场外结算公司已发行股本总额的25%,余下75%由香港交易所持有。至于场外结算公司具投票权的普通股,则继续全部由香港交易所持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