抚顺特钢公告,公司接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下达的《协助执行通知书》称,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2013)辽民一初字第7号民事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合同纠纷案,原告哈尔滨爱达投资置业有限公司提出财产保全申请。
法院冻结东北特殊钢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所持公司限售流通股6815.09万股及孳息,冻结期限从2013年4月10日起至2015年4月9日止(不超过两年).
与此同时,法院还轮候冻结东北特殊钢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所持公司2.14亿股及孳息,冻结期限为两年,起始日为2013年4月10日,自转为正式冻结截止日期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