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出口信用保险合同纠纷案件适用相关法律问题的批复》今天发布,自2013年5月8日起施行。因为保险法没有对出口信用保险合同的法律适用问题作出明确规定,依据司法解释规定,此类纠纷将参照保险法相关规定及合同约定裁决。
最高人民法院给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的批复:中写到“你院《关于出口信用保险合同法律适用问题的请示》(粤高法〔2012〕442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对出口信用保险合同的法律适用问题,保险法没有作出明确规定。鉴于出口信用保险的特殊性,人民法院审理出口信用保险合同纠纷案件,可以参照适用保险法的相关规定;出口信用保险合同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记者 孙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