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德露露昨日晚间发布一则公告,称此前的一件诉讼案有了最新进展。
去年10月11日,公司对霖霖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原露露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和大同绿苑饮品有限责任公司提起诉讼,案由则是因为早在2011年,承德露露在市场上陆续发现大同绿苑饮品有限责任公司生产的“露露集团”标识并仿冒原告“露露”产品包装的“杏韵”牌杏仁露、花生杏仁露、核桃王等同类产品,上市公司遂向有关工商局进行了投诉,工商局做出了销毁侵权产品并处罚款的行政处罚决定。然而工商局的行政处罚决定未能制止被告的侵权行为,上市公司因此向河北省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大同绿苑立即停止侵权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
就此案件,日前承德露露收到判决书,法院判决大同绿苑立即停止侵权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50万元;诉讼费用13800.00元,保全费5000.00元由被告大同绿苑承担。公司坦言,诉讼有利于公司维权打假,但对公司利润直接影响很小。
公告称,大同绿苑为第二被告,对于第一被告霖霖集团的情况,公告没有过多解释。不过,从年报中却可以看出霖霖集团与承德露露的渊源。承德露露的原大股东为露露集团,公司上市后的几年里,露露集团陆续将所持股份转出,并随后更名为霖霖集团。但是,围绕着商标使用,双方曾产生过纠纷。
2012年年报显示的重大诉讼事项中曾提及,关于公司与霖霖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的《企业名称许可协议》和《商标使用许可协议》无效的诉讼案,诉讼判决执行情况为:公司与原露露集团,分别于2007年4月26日和2007年9月10日签订的《企业名称许可协议》和《商标使用许可协议》及其他侵权协议无效。这也意味着,霖霖集团授权其他企业生产的“露露”为不合法产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