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经济网编者按: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获利,一审被判四年的前明星基金经理李旭利“老鼠仓”案,昨天二审出现戏剧化情节。李旭利当庭全盘翻供,称自己之前所做有罪供述是迫于压力,并表示根本不认识李智君。经过一天激辩,法院未支持李旭利认罪为受迫之举,但法院也没有当庭宣判。
庭上彻底翻供称受威胁而伪供
如开庭之前所透露的信息,李旭利昨日在上海高院彻底翻供,称自己此前所做的有罪供述都是受迫之举。谈到所受的委屈,李旭利无奈落泪。
一开庭,控辩双方便围绕着非法证据开始激烈交锋。李旭利的律师周泽表示,一审判决在事实认定和程序上都存在问题,随后拿出了2013年2月21日及5月15日会见李旭利时的笔录,指出李旭利上诉是因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对证据认定不公。
律师说完之后,李旭利主动发言,称去年8月14日所做的有罪供述并非心甘情愿。当时经侦人员告诉羁押中的李旭利,他的妻子、舅舅已经被传来问话,如果自己不承认,两人也会被羁押。“当时我家里已经没有大人,我的小孩只有6岁,一个人在家已经一天,我实在没有办法。”说到此处,李旭利几度哽咽。
但检方随后反驳,其妻袁雪梅一直以来都是此案涉案人员,因此,检方调查袁雪梅是合法的。李旭利的辩护说辞仅为情况反映,犯罪事实还是要由其自己承担,与亲情无关。
李旭利表示根本不认识李智君
在昨日的控辩争夺中,李旭利除了明确表示自己迫于压力认罪外,提出的另一个主要观点是并不认识李智君这个人,而李智君正是李旭利被认定为内幕交易的一个关键下单者。根据证监会和上海经侦总队所获材料,2009年4月7日,李旭利指令时任五矿证券深圳华富路证券营业部总经理李智君,在李旭利操控的“岳彭建”、“童国强”证券账户内,先于或同期于李旭利管理的蓝筹基金、成长基金买入相同的“工商银行”、“建设银行”股票。
昨天,李旭利明确表示根本不认识李智君,实际上也就推翻了自己有目的从事“老鼠仓”的事实。据了解,李智君此前曾在五矿证券任职,李旭利案发之后就从五矿证券离职了,从此便杳无音讯。
而检方也表示,李旭利现在的翻供材料均于一审之后提出,但在其被羁押期间即有律师参与,且一审为李旭利所作为无罪辩护,却未在一审期间提供相关材料,“令人费解”。
法庭不认可被迫认罪一说
对于被迫一说,检方也早有准备。在双方开庭前的庭前会议上,检方已经明确了反对任何排除李旭利有罪供述的建议。检方还将侦办此案的上海公安局经侦总队探长王勇请上庭作证。
作为主要办案人员,王勇称证监会2011年7月将案件移交上海市经侦总队,8月13日晚经侦总队在北京将李旭利抓获并带至北京经侦队进行程序性问讯,第二天押解回沪,一开始李旭利不承认犯罪。王勇表示,经过“三小时的思想谈话和证据指认”,李旭利承认指使李智君下单交易工行、建行股票。几次审讯过程中李旭利口供基本稳定,态度也较好。对李旭利提到公安部门的语言威胁,王勇表示,公安部门从未使用过激语言或殴打逼供,也没有说过“不承认就羁押你妻子”。王勇还透露了一个细节,当时李旭利担心媒体关注过多,希望尽快了结此案,由于李智君当时不配合案件调查,李旭利还表态要对李智君进行劝说。对于这段争论,法庭上还播放了审讯李旭利的录音。
最后审判长宣布,根据李旭利的认罪过程,结合相关证据,不能证明李旭利在调查过程中受胁迫。李旭利所供述系其自述形成,查无实据,因此对其排除有罪供述申请不予支持。
李旭利"老鼠仓"案回顾:
李旭利毕业于中国人民银行总行研究生部,是“五道口”成员中在公募基金行业的代表。他属于那种头脑灵活成名又早的基金经理,26岁便担任了南方基金的基金经理。
在2000年3月到 2005年4月期间,李旭利管理的基金天元回报率达到13.67%,而同期同类产品只有1.56%。2005年时,李旭利加盟交银施罗德基金,逐级提升至投资总监。此后又下海加入私募,成为重阳投资合伙人。
不过,李旭利从来不是一个守规矩的人。如果从证监会的调查来看,他一直就是一个吃着碗里的、捞着锅里的人,违规投资股票几乎伴随了他整个职业生涯。实际上,李旭利从在南方基金开始就已经从事“老鼠仓”交易,但此后被公诉只提及了部分股票交易,且只定性了2009年2月28日之后的内幕交易,这是因为这一天《刑法修正案(七)》开始生效,将金融机构从业人员的“老鼠仓”行为定义为“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而情节严重的依照“内幕交易罪”的规定处罚。在这之前,“老鼠仓”行为违规但不违法。
2012年11月23日下午,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就李旭利案作出判决,李旭利犯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800万元。李旭利违法所得人民币1071万元予以追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