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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交所:股票质押回购的回购期限不超过3年

2013年05月25日 07:10   来源:中国证券报   

  上海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24日联合发布《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及登记结算业务办法(试行)》,规范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

  根据《办法》,股票质押回购的标的证券为上交所上市交易的A股股票或其他经上交所和中国结算认可的证券。股票质押回购交易中的资金融出方包括证券公司及其管理的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或定向资产管理客户。专项资产管理计划参照适用。股票质押回购的回购期限不超过3年。股票质押回购的申报类型包括初始交易申报、购回交易申报、补充质押申报、部分解除质押申报、终止购回申报、违约处置申报。

  《办法》规定,上交所对参与股票质押回购的证券公司实行交易权限管理。证券公司可向上交所申请股票质押回购交易权限,但证券公司如出现违法违规、未尽核查责任,导致不符合条件的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或定向资产管理客户,参与股票质押回购或进入风险处置或破产程序的,上交所可以暂停或终止其交易权限。证券公司应当建立健全的股票质押回购风险控制机制,根据相关规定和自身风险承受能力确定业务规模。上交所据此对其交易规模进行前端控制。

  证券公司应当对股票质押回购实行集中统一管理,并建立完备的管理制度、操作流程和风险识别、评估与控制体系,确保风险可测、可控、可承受。证券公司应当依据标的证券资质、融入方资信、回购期限、第三方担保等因素确定和调整标的证券的质押率上限。以有限售条件股份作为标的证券的,质押率的确定应根据该上市公司的各项风险因素全面认定并原则上低于同等条件下无限售条件股份的质押率。《办法》特别指出,持有上市公司股份5%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的该上市公司股票进行股票质押回购的,不得违反有关信息披露的规定。


(责任编辑:向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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