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销售基金闸门放开 保险“争食”银行市场非易事

2013年06月08日 09:23   来源:中国日报网站   

  历经半年多的公开征求意见后,中国证监会与中国保监会今天联合发布了《保险机构销售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正式打开了保险机构销售证券投资基金的“闸门”。更加令市场感到欣喜的是,《暂行规定》大幅降低了准入门槛,这不仅意味着将有更多的保险公司有资格进行基金销售,也意味着基金的销售渠道进一步得以拓宽。

  据了解,在保险公司申请基金销售业务的资格方面,《暂行规定》要求其注册资本不得低于5亿元人民币,偿付能力充足率符合保监会的有关规定,取得基金从业资格的人员不少于30人,同时有专门负责基金销售业务的部门。

  《暂行规定》同时规定,保险经纪公司和保险代理公司申请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应当具有专门负责基金销售业务的部门;注册资本不低于

  5000万元人民币,且必须为实缴货币资本;公司负责基金销售业务的高级管理人员已取得基金从业资格,熟悉基金销售业务,并具备从事基金业务两年以上或者在其他金融相关机构5年以上的工作经历;公司负责基金销售业务的部门取得基金从业资格的人员不低于该部门员工人数的1/2;取得基金从业资格的人员不少于10人。

  对于《暂行规定》设置的准入门槛,一位保险专家告诉记者:“目前银行仍是基金销售的主要渠道之一。据统计,2011年开放式基金销售总额中,银行渠道占比高达60%,自销渠道占比31%,券商渠道占比9%。对保险公司来说,代销基金可以推动公司的多元化经营,并提升保险营销员的收入。但由于保险机构和期货机构与公募基金业务重合度不高,销售人员很少拥有基金从业资格,因此在拿到销售牌照之后,其现有团队是否具备合法销售资质,是进军基金销售市场的主要困扰。此外,保险要从银行的手中争夺市场并非易事,而且受制于佣金回报等条件的限制,保险机构销售基金的规模可能不会增长太快。”

  值得关注的是,为防止保险业“销售误导”的痼疾传导至基金销售领域,《暂行规定》明确要求,保险机构在销售基金和相关产品的过程中,应当坚持基金投资人利益优先原则,注重根据基金投资人的风险承受能力销售不同风险等级的产品,把合适的产品销售给合适的投资人。

  “保险机构销售基金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对基金销售结算资金管理的有关要求,其归集的基金销售结算资金应当与保险机构自有资产进行有效隔离。保险机构销售基金时应当采用非现金交易方式,禁止保险机构或者销售人员接受基金投资人用于基金投资的现金。”据保监会相关部门负责人介绍,为保障投资人利益,《暂行规定》要求保险机构及基金销售人员在办理基金销售业务时应当向基金投资人明示基金产品与保险产品的不同风险特征,不得采取抽奖、回扣或者送实物、保险、基金份额等方式销售基金,避免误导基金投资人。

  《暂行规定》同时规定,保险机构应当按照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和基金销售服务协议的约定向基金投资人收取销售费用,不得向基金投资人收取额外费用;未经招募说明书载明并公告,不得对不同投资人适用不同费率。不仅如此,保险机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招募说明书规定的时间办理基金销售业务,对于基金投资人交易时间外的申请均作为下一交易日交易处理,应当在交易被拒绝或者确认失败时主动通知基金投资人,并加强对宣传推介材料的管理。

  “《暂行规定》的一个突出特点就是对责任予以了明确的界定,操作性很强。比如说对保险机构的基金销售人员在保险机构授权范围内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就明确规定由保险机构承担责任;对于保险机构的基金销售人员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保险机构名义销售基金,并且基金投资人有理由相信其有代理权的,也明确规定由保险机构承担责任。”谈及新规的特点,保险专家如是告诉记者。

  在明确机构间的责权利的同时,《暂行规定》也对监管权限进行了明确界定。按照《暂行规定》,保险机构基金销售业务可能存在违反本规定的情形时,证监会、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都可以进行现场检查,并依法对违法违规行为采取监管措施,追究相应责任,并给予相应处罚。证监会、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对保险机构销售基金业务可以进行联合现场检查。保险机构在办理基金销售业务过程中,出现应当吊销其基金销售业务资格情形的,由证监会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的规定执行。保险机构基金销售人员在办理基金销售业务过程中,出现应当吊销其基金销售业务资格情形的,由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注销其注册。张兰


(责任编辑:康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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