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将提名两名董事的提案修正为提名一名董事之后,新光控股的让步之举再度被中百集团董事会否决。
中百集团公告,6月7日,公司董事会收到公司股东新光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关于要求增加中百集团股东大会提案的函》,新光集团曾于2013年5月30日发出关于请求增加中百集团股东大会提案的函,现予以修正,由改选两位董事会董事修正为改选一位董事。然而,中百集团6月8日的董事会再度否决了新光控股的该提案。
据悉,此次中百集团董事会以同意1票,反对12票,弃权0票的结果,令新光控股的提案未获通过,该提案不作为新增提案提交中百集团2012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中百集团董事会认为,新光集团作为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依法有权在公司2012年度股东大会召开10日前提出临时提案。而中百集团董事反对该提案的理由包括:提案不符合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提案的操作性不符合相关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