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利用现有的国际组织。
北极并非全球治理的空白地带,迄今为止,已经有许多国际公约、国际法和国际组织的功能和范围覆盖北极地区,如《斯匹茨卑尔根条约》、《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国际海事组织的相关决议、联合国粮农组织的相关条约等,这为中国等非北极国家参与北极事务提供了充分机会。
《斯瓦尔巴德条约》是迄今为止北极地区第一个、也是唯一的具有国际性、政府间非军事条约。中国是《斯瓦尔巴德条约》的成员国之一。条约规定挪威“具有充分和完全的主权”,北极斯瓦尔巴德群岛“永远不得为战争的目的所利用”。《斯约》模式确立了主权与治权分离的原则,保证了群岛的长期和平。中国与其他缔约国一样,其公民可以自由进入和逗留,只要不与挪威法律相抵触,就可以在这里从事生产、商业、科考等一切活动。
此外,中国还是《联合国海洋法》的成员国,连续12次当选国际海事组织A类理事国,可以利用这些身份参与北极地区的事务;因此,在目前北极治理呈现“碎片化”的状态下,中国可以创造机会,利用自身优势,积极开展同北极国家的双边外交、坚定采取“一对一”的外交谈判方式,逐个与北极国家打交道,这可能更利于中国参与北极事务。
第二,加强与原住民合作。
北极地区有40万左右的原住民,分布在北极的广大地区。1970年代以来,北极原住民的自治运动如火如荼,并取得了较大的成绩。例如北极原住民人数最多的因纽特民族,他们有着高度的自治权利,可以自行决定与其他国家的合作;2009年6月,格陵兰岛上的因纽特人取得了“准独立”:因纽特语取代丹麦语成为官方语言,自治政府掌握了天然气资源管理权、警政及司法权,并拥有部分的外交事务权,只有国防事务完全由丹麦政府主导。
中国近几年来积累了与北极原住民合作的经验和教训。比如在2010年夏,中国所属的吉恩加拿大矿业有限公司(Jien C anada Mining L td .)正式 注 资1 .1 2 4亿 美 元 开 发 拉 格 兰(R aglan)镍矿,这是努纳武特地区的第二大镍矿,整个项目在2012年正式建成投产,为因纽特人创造了大量的就业机会,得到了该地区原住民的欢迎;再如在格陵兰,中国企业家在这一岛上运作得非常成功,以至于有媒体评价克莱斯特的外交政策为“拥抱中国”,在这次自治议会选举中,中国投资甚至成为焦点。
事实上在北极事务中,中国更适合走“曲线路径”,因为过于积极的姿态反而会引起其他国家的警觉,这是由中国快速增长的经济以及作为新兴全球大国的地位给其他国家造成的无形压力导致的。因此,中国在参与北极事务上不应操之过急,先从基础性工作做起,利用现有的国际法和国际机制,加强与北极各国的经济交往以及北极环境保护、科考等方面的合作,加强与北极原住民之间的合作,通过这种方式逐渐加大对北极各国的影响力,待时机成熟之际,一切便水到渠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