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污染事件频发的当下,环境领域内的“重典”终于出炉。
昨日(6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召开新闻发布会,公布《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称《解释》)。《解释》明确规定一些行为可以直接定罪,比如利用渗井、渗坑向地下排污。
较之2006年7月的环境污染司法解释,这次的举措更为严格,其中增加了五项“污染环境罪”,新的认定标准在具体的处罚力度上也“增压”不小,比如以前对于渗井排污的行为,需要造成严重后果才能处罚,这次《解释》里规定只要有这种行为就可入罪。
有知情人士向《每日经济新闻》记者透露,国家对于环境保护的执法决心正在加强,《解释》只用了很短的时间就起草完成。
低成本违法时代结束
企业排污问题,一直是环保执法的重点,虽然执法力度不断加强,社会各界踊跃参与,但由于利益的驱使,一些企业的排污问题并没有得到彻底解决,很多企业只是变换了排污方式,由公开排污变成地下偷排。
武汉大学环境法研究所所长王树义告诉《每日经济新闻》记者,从中国现行的立法来看,环境违法成本较低,导致长期的污染泛滥。
2013年5月,环境保护部有关负责人向媒体通报,环保部于2月下旬至3月开展华北平原排污企业地下水污染专项检查,检查涉水排污企业25875家,本次检查发现有55家企业存在利用渗井、渗坑或无防渗漏措施的沟渠、坑塘排放、输送或者存贮污水的违法问题。88家企业处以罚款,总额613万余元。
“过而能改,善莫大焉”已经成为了一些企业违法排污的遮羞布,甚至,很多企业“屡教不改”,一位不愿透露姓名的知情人士称,很多企业在规划下一年度的财政预算时,甚至将排污处罚费用列入其中。
记者梳理最近几年各地的企业污染事件发现,对于污染企业的处罚力度相对较轻,主要采取停产整顿和罚款两种措施,而罚款的金额一般在几万到几十万不等,超过百万元的罚款并不多见。
这也是之前多位业界专家在接受记者采访时提出的担忧——当政府对违法排污企业的处罚金额低于治污成本时,很难真正调动企业的治污积极性,只会让他们的排污手段更加隐蔽。
但是,这样的低违法成本时代即将结束。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主任胡云腾称,《解释》明确规定了一些行为可直接定罪。“过去司法鉴定很难,现在有这些标准以后,只要这些污染行为达到了司法解释的标准,就可以定罪,这方便了司法部门查处这类犯罪。”
进口洋垃圾也将入罪
近年来,进口洋垃圾已经对我国生态环境构成了重要的安全隐患,据相关媒体报道,中国现在已经成为世界最大的电子垃圾倾倒场,欧盟每年向亚非拉68国出售有毒垃圾1.1亿吨。美国每年大约有50%到80%的电子垃圾被出口到了亚洲(主要为中国)。资料显示,洋垃圾中含有大量对人体有害的重金属和剧毒物质,处理难度较大,极易造成严重的生态危机。
《解释》在之前的相关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规的基础上,对于洋垃圾问题给予了更加明确的限制和处罚。相应的罪名包括非法处置进口固体废物罪、擅自进口固体废物罪、环境监管失职罪等。
另一个令人担忧的环境问题是污染物的异地转移。记者查找资料发现,近期一些地方频频曝出异地倾倒危废污染事故,如浙江一家企业将近40吨危险废物随意倾倒在安徽的一个村内、淮南市农民异地偷运毒垃圾进行掩埋等。为了节省废物处理费用,甚至有一些地区已经形成了异地转移废物产业链,造成污染面积不断扩散。
《解释》的严厉手段,能否真正解决进口洋垃圾、非法转移污染物等问题?王树义表达了自己的担忧,“之前我国相关法律在这一块已经有了很多的规定,但是问题依旧存在,《解释》能否完全控制这些问题,还有待观察,因为监管不力、地方政府重经济发展以牺牲环境为代价等因素,都会影响最终的效果。”
单位违法排污负责人将定罪
最高人民法院新闻发言人、办公厅副主任孙军工指出,实践中,不少环境污染犯罪是由单位实施的,此类行为往往具有更大的社会危害性。
《解释》第六条明确规定,对于单位实施环境污染犯罪的,不单独规定定罪量刑标准,而是适用与个人犯罪相同的定罪量刑标准,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定罪处罚,并对单位判处罚金。
记者梳理资料发现,很多地方政府在制定当地的环境保护条例时,都将企业负责人的责任纳入处罚之中,但是,真正实行对于企业负责人的处罚案例并不多,大多数只是采取对排污企业进行行政处罚的单一措施。
王树义认为,在污染事件中,企业法人构成犯罪在过去的法律中有体现,但是,过去对企业负责人追究不多,只是提高企业的罚款额度,以罚款代处罚,如果只对违法排污企业采取罚金,而企业负责人毫发无损,这样对他们将没有威慑力。
在昨日的发布会上,还通报了4起环境污染的典型案例,包括紫金矿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紫金山金铜矿重大环境污染事故案、云南澄江锦业工贸有限责任公司重大环境污染事故案、重庆云光化工有限公司等污染环境案、胡文标、丁月生投放危险物质案。
以上环境污染事件的责任人都受到相应的处罚,其中,处罚最重的是胡文标、丁月生投放危险物质案。被告人胡文标,因犯投放危险物质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与其前罪所判处的刑罚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一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