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近日印发的《2013年地方政府自行发债试点办法》指出,经国务院批准,2013年适当扩大自行发债试点范围,确定上海市、浙江省、广东省、深圳市、江苏省、山东省开展自行发债试点。与去年相比,江苏、山东今年被纳入试点范围。
2011年,地方政府自行发债破冰,上海、浙江、广东、深圳率先试点。分析人士表示,地方自行发债属于从代理发债到自主发债的一个过渡,本质上并未改变财政部代发地方政府债的属性,其发债规模、还本付息机制均未改变。此次扩大试点范围仍具有试验性质,在保持宏观经济政策基本方向不变的情况下,属于积极财政政策微调的具体体现。
《办法》规定,试点省(市)发行政府债券实行年度发行额管理,全年发债总额不得超过国务院批准的当年发债规模限额。2013年度发债规模限额当年有效,不得结转下年。
试点省(市)发行的政府债券为记账式固定利率附息债券。2013年政府债券期限为3年、5年和7年,试点省(市)最多可以发行3种期限债券,每种期限债券发行规模不得超过本地区发债规模限额的50%(含)。试点省(市)应当按照公开、公平、公正原则,组建本省(市)政府债券承销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