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银行金融市场司副巡视员刘建红今日表示,将资产证券化常态化的条件已基本具备,下一步央行会将其作为常态化的业务发展。
在今日由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举办的“资产证券化——中国资本市场发展的重要产品”论坛上,刘建红披露了资产证券化产品的最新数据:截至今年6月末,我国资产证券化产品发行总额已达到896亿元。
发起机构与投资者多元化
资产证券化是指将缺乏流动性但能够产生未来现金流的资产,结构性重组为资金池,转变为可以在金融市场上自由买卖的证券的过程,在成熟金融市场中的地位举足轻重。以美国为例,截至2012年末,其资产支持证券存量达到9.8万亿美元,占美国债券市场总量的26%。
我国进行相关试点工作已近8年。据刘建红介绍,我国于上世纪90年代就开始研究资产证券化的课题,并于2005年启动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工作。截至2008年,国家开发银行、工商银行等11家金融机构发行了17单资产证券化产品,总规模达667亿元。受国际金融危机影响,2009年以后,资产证券化试点工作出现了停滞。2011年,经国务院批准,试点重启。随后,国开行、工行、建行等机构共发行了6单、总额228亿元的信贷资产证券化产品。
“与发达经济体相比,目前我国正处于信贷资产证券化的初级阶段。”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秘书长时文朝表示。
对于目前我国资产证券化的运行情况,刘建红表示,资产证券化的发起机构和投资者正日益多元化,其中,发行人涵盖了政策性银行、国有银行、股份制银行、资产管理公司、汽车金融公司和财务公司等;投资者则包括商业银行、政策性银行、股份制银行、城商行、信用社、财务公司、证券公司、外资银行、证券投资基金、社保基金等,而且信贷资产证券化支持实体经济的作用正在增强。
相关制度建设进一步加强
在备受关注的风控问题上,刘建红表示,已经试点的产品从未出现违约和现金流中断的问题,并且,在2011年试点重启后,资产证券化的相关制度建设进一步加强。央行从基础资产、产品结构、风险控制和信用评级等多方面对资产证券化产品提出了新的要求。规定资产证券化产品必须注重基础资产与产业政策的协调、产品简单明晰,并要求发起机构“风险自留”,即发起机构持有最低档资产支持证券比例不低于每单发行规模的5%。与此同时,“双评级”即需要至少两家评级机构进行信用评级的要求也被纳入到相关发行规定中。
“资产证券化符合政府关于盘活金融资源存量的政策导向。”时文朝表示,资产证券化正是盘活存量的重要工具。不仅如此,还能促进金融资源在整个金融市场中的流动性,增强金融市场运行的效率、分散银行体系风险。同时,资产证券化的发展为市场提供了更多的投资品种,使得投资者能够更好地享受金融市场发展带来的成果。
但他同时指出,资产证券化业务在我国的发展还面临着一系列问题,在法律、会计、评级和资产评估等领域的制度配套问题仍然存在,亟需进一步完善。今后,我国资产证券化还需要在不断学习和探索中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