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配合国债期货上市工作,证监会近日发布了《关于修改〈关于建立股指期货投资者适当性制度的规定(试行)〉的决定(征求意见稿)》,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据了解,此次修订内容主要包括《规定》的名称、适用范围、核心原则等。一是修改《规定》的名称,将“股指期货”更换为“金融期货”,并去除“试行”二字。二是将《规定》适用范围扩大至整个金融期货领域,将相关条款中涉及“股指期货”的内容调整为“金融期货”。三是将“把适当的产品销售给适当的投资者”这一投资者适当性制度的核心原则在《规定》中予以明确。此次修订还对其他条款予以适当修改。
据介绍,由于股指期货、国债期货等金融期货产品在交易机制、结算管理、风险控制等方面差异较小,对投资者参与的适当性要求基本相同,具体操作规范差异不大,因而可以建立统一的金融期货投资者适当性制度。下一步,中国证监会将根据社会意见,对《规定》予以修改完善,适时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