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i时代报》报道,夏日暴雨,车辆涉水后发动机进水损坏能否理赔?车主与保险公司各执一词。近日,上海一中院就一起财产保险合同纠纷做出终审判决,认定此种情况下保险公司应当理赔。
2011年7月,宏住公司(化名)将其奔驰轿车向保险公司投保。车险合同第九条约定下列损失保险公司不予赔偿:发动机进水后导致的发动机损坏;律师费、诉讼费、仲裁费、罚款、罚金或惩罚性赔款,以及未经保险人事先书面同意的检验费、鉴定费、评估费。
去年7月14日,涉案车辆在安徽省马鞍山市境内行驶时,因暴雨发生发动机进水的单车事故。事后,双方未能就理赔金额协商一致,宏住公司遂诉至法院,要求保险公司支付保险理赔款24.6万元。一审判决保险公司偿付宏住公司保险理赔款7.2万元,宏住公司不服,提起上诉。
上海一中院二审认为,首先,保险合同虽然约定对发动机进水后导致的发动机损坏不予赔偿,但并未明确“发动机进水”的具体原因。如果车辆是在暴雨等恶劣天气导致路面积水的情况下涉水行驶,保险公司不能当然引用上述条款拒绝承担理赔责任。其次,保险合同既约定保险公司应对暴雨造成的损失负责赔偿,同时又约定对发动机进水造成的发动机损坏不予赔偿,在二者互相矛盾的情况下,法院应当作出有利于被保险人或受益人的解释。再次,本案中的事故评估费是宏住公司在不同意保险公司定损结果的情况下为确定损失支出的合理费用,故保险公司应当理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