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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押式回购突进一月 券商夺食逾三成份额

2013年07月29日 06:55   来源:每经网-每日经济新闻   

  如今距6月24日沪深交易所同时启动场内股票质押式回购业务已一月有余,据《每日经济新闻》记者统计,6月25日至7月27日,两市总共发生股票质押融资业务338笔,其中由券商完成121笔,占比35.79%;而在2012年,银行、信托把持着近九成市场份额,如今券商成功“逆袭”。

  上海本地某券商创新业务部负责人向记者表示,相比银行、信托,券商具备客户资源、成本低及到账周期短等竞争优势,吸引了上市公司的股东们的踊跃参与。未来该业务将贡献上百亿收入是目前市场的一致预期。

  业内人士表示,在争取业务快速扩张的同时,如何平衡市场份额、风控、中小券商所面临的资金门槛,均是需要解决的问题。

  首月夺得逾三成份额

  据《每日经济新闻》记者统计,在开展股票质押式回购业务的第一周(6月25日至29日),共发生92笔股票质押融资业务,其中36笔由券商完成,市场份额达到39.13%。如6月25日银信科技有2笔交易,分别由光大证券资产管理及北京银行完成,质押股数分别为2154万股、1200万股。6月29日宜华木业2笔交易由海通证券独揽,合计质押1.12万亿股。6月28日华邦颖泰2笔交易,分别由陕西信托、光大证券完成,质押股数分别为403万股、1680万股。

  至7月下旬,较为典型的是7月20日鸿博股份共发生7笔交易,其中5笔由信托及银行完成,共计1060万股;其余两笔由山西证券及广发证券完成,合计1500万股,券商占总业务比例为58.59%,明显占优。

  总体来看,自6月25日至7月27日共计发生业务338笔业务,其中由券商完成121笔,占比35.79%。

  中信证券7月16日中的研报测算,6月24日至7月12日,通过券商质押股票融资规模约62.81亿元,远远高于1月1日至2013年6月23日的9.63%和2012年的1.6%(公开信息显示,2012年发生股票质押业务的股票有697只,质押次数达到1954笔,其中通过银行、信托公司融资的合计笔数占约九成)。

  按上述数据推算,近一个月券商完成的股票质押融资规模超百亿几无悬念。

  将成新的盈利增长点

  “股权质押回购是行业今年最实在的业务创新,也是我们未来重要的盈利增长点。”上述负责人向记者介绍,相比信托、银行,券商在该领域的竞争优势明显。

  首先,通过券商融资的利率水平在8.5%左右(最低为8%),比信托融资成本普遍低1%~2%,吸引了不少客户由信托转到券商。

  其次,券商审批流程快捷。通常,上市公司通过信托进行股权质押融资,资金需要3周至1个月到账,而通过银行融资程序更为繁琐,到账时间在1个月以上。相对来说,根据《试行办法》的规定,股票的质押回购期限不超过3年,资金可以在T+1日到账,对融资用途一般没有限制。

  股权质押融资业务能给券商贡献多少收入?

  国泰君安赵湘怀在最新研报中指出,预计2013年券商股票质押规模可达到近900亿元,两年后增至3000亿元,收入贡献度也将由2%提升至5%左右。从资金上限来看,按10%的券商自有资金和资管计划投入比例计算,收入最多可达133亿元左右。

  中信建投分析师魏涛则认为,假设三年后A股总市值增长至35万亿元,产业资本持有市值占30%,产业资本融资需求比例为15%,折扣率为40%,则股权质押融资需求为6300亿元。假设券商获得40%的市场份额,则股票质押式回购业务总规模为2520亿元。按9%利率计算,可获得利息收入226.8亿元,以2012年行业总收入1295亿元为基数,将为行业带来17.5%的增量收入。

  风控及资金门槛隐忧

  值得注意的是,质押式回购业务开闸时正逢 “钱荒”,6月24日当天上证指数暴挫105点,股权类信托的质押物击穿预警线甚至止损线,且引发“追加质押”的连锁反应。

  “对于布局新业务的券商来说,如何在快速扩张与风险之间平衡是个不小的考验。一旦类似‘钱荒’、企业违约等情况发生,券商本金也难免受到侵蚀。”一位券商行业分析师告诉《每日经济新闻》记者。

  上述券商负责人则透露,风控部门确实压力不小,现在主要从客户自身资质(信用额度、最好是流通股出质)、质押证券的基本面及定价等几方面来入手,一般将高估值的中小企业质押率控制在30%~35%。

  除了券商风控临考,另一个绕不过去的问题是资金门槛。上述券商分析师指出,券商没有吸储功能,仅靠自有资金支撑股票质押业务难具想象空间,这在中小券商上体现十分明显。在近一月的业务抢食中,手握530亿元货币资金的海通证券表现活跃,此外,华泰、招商、广发等有300多亿元现金,但中小券商则鲜有涉足。

  沪上一位券商资管人士向记者表示,长远来看,未来券商应当多渠道筹措资金;优先考虑通过发股、发债进行融资,或者依靠自身资管计划进行对接,后者则需得到监管部门准许,按照5月份发布的《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及登记结算业务办法》(试行),融出方可以为证券公司管理或证券公司资产管理子公司管理的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或定向资产管理计划。


(责任编辑:马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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