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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用期不缴保险发生伤害 用工单位承担赔偿责任

2013年08月02日 08:22   来源:中国江苏网   

  事件起源

  中国江苏网8月2日讯 2011年12月7日,连云港连云区居民洪某应聘到宿城一家小型机电加工厂工作,双方约定试用期为3个月,月工资1800元,待试用期转正后再与公司签订正式的书面劳动合同,并依法享受五险一金待遇。2012年2月13日,洪某在工作时不慎被机器将右手两根手指绞断,花去治疗费等1万余元。之后洪某多次找厂里要求申报工伤,但厂长认为,试用期内厂里没有义务为聘用人员缴纳社会保险,发生工伤与厂里无关。在双方协商无果的情形下,洪某向连云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工厂赔偿工伤等各项费用12.7万元,并申报司法鉴定,经权威机构鉴定构成十级伤残。

  如今,一些单位以在试用期内为借口,不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那么,在此期间劳动者发生伤害怎么办、如何维护自己的权益?日前,连云港市连云区人民法院的一份判决明确地告诉这些单位,试用期内也应替劳动者缴纳相关保险,否则发生伤害应由用工单位承担赔偿责任。

  江南时报记者童金德通讯员朱先明

  两个疑问

  劳动者处在试用期时

  是否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

  法官指岀,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七条、第十条的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如双方已经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同时,《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也明确规定,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也就是说,试用期并非独立于劳动关系之外的特殊期限,试用期应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之内。

  试用期内劳动者因工负伤

  能否同样享受工伤待遇?

  只要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存在事实上的劳动关系,即从用工之日起用人单位就应当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由此可见,用人单位拒不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的行为明显是违反法律规定的。

  因此,劳动者洪某试用期内在工作中受伤,其应当依法被认定为工伤并享受相应的工伤待遇。但洪某所在的工厂未为洪某缴纳工伤保险费,洪某发生工伤事故的工伤赔偿待遇,应当由洪某所在的工厂承担赔偿责任。经法院调解,洪某最终一次性获得医疗费、停工费、工伤补助金等各项赔偿合计7.52万元。


(责任编辑:蒋柠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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