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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监会出台两大新规 重申房企再融资口径没变

2013年08月09日 18:34   来源:中国经济网   

  中国经济网北京8月9日讯 在今日举行的证监会例行新闻发布会上,证监会新闻发言人表示,证监会目前正在全面征集有关期货法立法方面的意见。证监会将积极争取立法机关列入十二届全国人大立法规划。此外,证监会正在起草私募投资基金管理办法,证券投资基金和股权投资资金均在该办法规范范畴内,目前仍在制定之中。证监会新闻发言人还表示,有关房企再融资,目前证监会的口径没有变化。他强调,涉房地产业务再融资,证监会将在公司自查,中介机构核查的基础上,依据国土部出具的意见做决定。

  全文如下:

  问:余额宝支付结算账户补充备案的进展如何?天天基金网的现金宝由第三方销售机构来垫资实现T+0业务,请问第三方销售机构有无资格来进行垫资业务?这其中风险如何防范?

  答:关于支付宝“余额宝”业务基金销售支付结算账户的补充备案,前期我会曾通报其已提交资金账户监督协议、基金销售结算专用账户等备案材料,目前我会正在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备案材料的核查。

  “现金宝”(现名“活期宝”)是上海天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推出的方便投资人现金管理、投资货币市场基金的业务。上海天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是经我会注册的独立基金销售机构,于2013年3月向我会提交了开展货币市场基金“T+0”赎回业务的备案。“现金宝”业务中的“T+0”,实质上是基金销售机构垫付资金为投资人提供的货币市场基金赎回资金及时到账服务,未向投资人收取费用,无需另行备案。

  货币市场基金“T+0”业务中,投资人发起“T+0”业务申请时,资金将即时到达投资人指定账户,投资人不承担任何风险,如出现风险事件,将由基金销售机构自行承担。

  问:目前针对私募基金管理办法的制定进展如何?

  答:目前,我会正在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和《中央编办关于私募股权基金管理职责分工的通知》的要求,起草私募投资基金管理办法,拟将私募证券投资基金以及包括创业投资基金在内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等各类私募基金纳入统一调整范围。办法将主要基于基金行业协会对私募基金管理人和私募基金进行登记备案,实施事后监督管理。现行法规如与新基金法有冲突,将一并修订调整。

  问:据媒体报道,中港两地证监会已就跨境基金销售制定基本遴选标准,香港基金公司正为在内地建立产品分销网做准备。 这一传闻是否属实?如果属实计划何时启动销售机制?哪一类的产品可以跨境销售?

  答:“基金互认”指允许在对方注册的基金向本地居民公开销售。推动内地与香港基金产品互认,有利于将香港成熟产品直接引入境内,为境内投资者提供更丰富的投资选择,同时将境内基金产品在香港销售,吸引海外资金进入,进一步扩大我国基金行业和资本市场开放,提高资本项目可兑换水平,密切内地与香港的经济金融合作。我会和香港证监会均持积极态度。

  今年以来,我会与相关部门、香港证监会建立了联合工作机制,多次召开会议,就两地基金产品互认问题进行了积极研究,在政策方向上已形成共识,但技术层面还有大量工作需要落实,纳入两地互认的基金范围、有关销售机制尚未确定,具体实施尚没有明确的时间表。关于香港基金公司为在内地建立产品分销网,我们不了解具体情况。下一步,我们将继续积极推动内地、香港基金的互认工作。

  问:有媒体关注房地产上市公司再融资及并购重组政策,请问具体情况如何?

  答:此前我会已答复过,根据国务院《关于坚决遏制部分城市房价过快上涨的通知》(国发【2010】10号文)和2013年《关于继续做好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的通知》的规定,对存在闲置土地、炒地以及捂盘惜售、哄抬房价等违法违规行为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将暂停上市、再融资和重大资产重组。我会坚决贯彻执行国务院文件规定,对于房地产行业上市公司、非房地产行业上市公司通过再融资募集资金投向涉及住宅房地产开发业务或重大资产重组置入住宅房地产开发业务的,对其是否存在违反国务院有关规定的情形,我会在进行相关审核时,将在公司自查、中介机构核查的基础上,依据国土资源部等部门的意见来进行认定。

  问:在推动制定我国期货市场的基本法方面,证监会已经做了哪些工作?

  答:立法是一个摸清问题、提出解决思路、协调各方意见并转化为立法条文的过程。为有效推进期货法立法工作,我们做了以下安排:一是积极争取立法机关将期货法列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二是成立领导小组和工作小组,为制定期货法提供组织保障;三是积极开展基础理论研究和立法调研工作。已组织期货交易所、期货保证金监控中心、中期协开展专题立法研究。今年以来,有关会领导亲自带队调研市场一线,听取了银行、期货、证券、基金、保险等市场机构,证券期货交易所、黄金交易所、外汇交易中心等市场组织和相关行业协会对于期货法立法必要性和调整范围的意见建议。目前,我会正向系统单位全面征集关于期货法立法需求意见,并将在全面总结现行《期货交易管理条例》实施和期货市场发展经验的基础上,系统梳理期货市场的功能定位、运行机制和监管执法等方面存在的涉及期货市场改革发展的实际问题,提出需要通过期货法立法解决的重点问题和制度建议。

  问:目前,证监会对券商创新工作持何态度?

  答:支持券商创新工作是证监会既定政策。近年来,在行业机构、自律组织和监管部门的共同努力下,证券公司创新发展取得了明显成效。创新发展是证券行业永恒的课题,必须持续不断向前推进。证券公司创新发展的方向,是不断提升服务实体经济和资本市场的能力,增强行业的核心竞争力。

  证监会将严格落实国务院关于转变政府职能、简政放权的要求,继续坚持“放松管制、加强监管”的基本工作思路,发挥证券公司在行业创新发展中的主体作用,支持证券公司依法合规开展业务与产品创新;同时,改进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切实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守住不发生系统性区域性金融风险的底线。

  问:肖主席日前撰文深刻阐述了监管执法问题,请问在刑事司法力量参与监管执法,强化行刑衔接方面是否有具体的想法?

  答:证券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有机衔接,是确保证券执法有效性的重要条件,是我国金融安全和资本市场健康稳定发展的重要保障。近年来,证券监管部门与刑事司法部门在加强证券执法协作方面做了大量工作,取得了显著成效,建立了专门的执法协作机制,推动出台了相关司法解释,在证据规则的衔接与完善、案件移送与执法协作、指定管辖等方面取得了重要进展,直接推动了打击内幕交易等执法活动的深入开展。

  面对证券执法仍然存在的一些困难和问题,我会与公安司法机关形成一系列重要共识,需要重点围绕以下几个方面强化执法合力:一是进一步完善工作机制,充分发挥现有机制作用,健全沟通制度,强化信息共享,增强各执法环节的开放度与透明度。二是通过案件查办过程中的执法协作,就调查取证以及法律适用等事宜及时总结经验,不断形成共识。三是进一步突出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的工作重点,集中力量打击性质恶劣、严重危害市场秩序、严重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的违法犯罪行为,推动在一些难点问题上取得突破,做好重大典型案件的查办工作。

  下一步,证监会将紧紧围绕更好维护资本市场秩序、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宗旨,进一步加强与公安司法机关的协作配合,不断增强证券执法合力,进一步促进执法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问:《上市公司监督管理条例》制定工作进展如何?

  答:我会正在积极配合国务院法制办开展《上市公司监督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审查工作,前期已结合向社会相关各方征求意见的情况进行了进一步完善,2013年6月,国务院法制办和我会就制订《条例》工作召开了专家座谈会,征求了专家意见。下一步,将继续积极推进此项工作。

  问:关于加强跨境监管执法合作方面,证监会还有哪些工作安排?

  答:加强跨境执法监管合作是本轮中美战略与经济对话的成果,也是我会一直以来开展国际证券监管合作的主要内容之一。目前我们已建立了有关机制,并已向境外监管机构提供了相关公司的审计底稿。打击违法违规行为,保护投资者权益是我会的一贯宗旨,我们将继续认真履行双边及多边监管合作备忘录的有关承诺,加强与境外监管机构的合作,共同打击证券犯罪,维护市场诚信。

  问:个股期权研究工作正在进行,业内对于个股期权亦因此前权证问题有所顾虑,能否请期货部专家介绍一下个股期权推出的一些必要条件和风险控制重点?

  答:近年来,我国股票和期货市场法规制度逐步健全,监管能力显著提高,交易规模居世界前列,创新工作稳步推进,尤其是成功推出了融资融券和股指期货,对期权交易也有较长时间的研究和积累,这些都为个股期权试点创造了条件。

  我会正在积极开展个股期权试点的研究论证工作。其中,风险控制是我们关注的核心问题之一。我会督促上交所等相关单位深入学习国际经验,切实吸取权证的深刻教训,并结合我国股票和期货市场的特点,重点从法规制度、标的选择、合约规则、市场监察、技术系统、投资者适当性等各个方面建立健全风险控制体系。


(责任编辑:郑海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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