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过积极推动《上市公司监督管理条例》的尽快出台,将完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制度与建立完善的公司治理法规体系有机结合,使对上市公司的监管从规范强制信息披露入手向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延伸,更能够体现保护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权益,从而,增强上市公司的核心竞争力,促进资本市场健康发展、推动中国经济持续增长。
——曹 俊
近年来,随着我国证券市场的规模持续扩容,上市公司作为中国经济最具有代表性的群体,对国民经济可持续健康发展的影响日益显现,同时实施有效的市场监管,完善相关法律规章,也将成为保证证券市场公平公正,保障投资者切身利益,控制系统性风险,提高运行效率的重要环节。今年年初,根据进一步营造有利于资本市场创新发展政策环境的工作目标,国务院法制办会同中国证监会已将推动《上市公司监督管理条例》的出台提上建章立制的议事日程,正在积极加快推进修改完善,投资者期盼已久的《上市公司监督管理条例》呼之欲出。
上市公司治理和监管存缺陷
上市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先天不足,缺乏有效的自我约束机制,是造成违规行为频发的主要诱因。据统计,近三年来沪深两市因违规受到中国证监会处罚的上市公司及相关机构已超过200家,今年以来,在宽进严管的治市理念指导下,截至目前已有120家上市公司及相关机构受到不同程度的处罚,中国证监会查处违规的力度在不断加大,政府强势监管的威慑力,不仅有利于提高上市公司和相关机构的自律意识,更得到了证券投资者尤其是中小投资者的广泛认同。
事实上,被处罚的上市公司相关的违规行为主要集中在欺诈发行、财务虚假、信息披露违规、内幕交易等几个方面,而上市公司内设机构不尽责、管理流程不规范、内控制度形同虚设等公司治理问题突出,缺乏有效的自我约束机制。
此外,上市公司监管存在问题,基础性法律规章缺失,使政策主导行政手段成了处罚主要手段。作为政府证券行业监管部门的中国证监会,在我国证券市场发展过程中,始终把对上市公司和相关机构的监管作为重要工作,尤其是近年来处罚力度明显加大,已远超过以往,但上市公司及相关机构的各种证券违规行为仍屡禁不止还时有发生,这与监管条例征求意见迟迟不出台,造成行为规范长期缺位不无关系。《上市公司监督管理条例》从2006年开始起草,2007年国务院法制办就公布了《上市公司监督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据称目前已经完成初稿,涉及股东行为的监管措施、同业竞争、关联交易等方面的内容,但历经数年,条例迟迟不出台令投资者失望,也严重制约了证券市场的健康有序发展。
尽快推进实施监管条例
尽快推进实施监管条例,对于改善证券市场运行环境,提振投资者信心,事不宜迟。国外成熟的证券市场,对上市公司的监管主要内容是信息披露,重点关注信息的及时、准确和完整,根据强制信息披露制度,发行人首次发行的充分信息披露和上市后的持续信息披露,这也是注册制证券发行的核心。然而在监管实践中,证券监管部门意识到,切实有效地保护投资者尤其是中小投资者的权益,仅仅规范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是远远不够的,要依靠完善上市公司的法人治理结构,让上市公司产生内生性的自律意识则更为重要,监管的重点还是要对法人治理结构的完善及其运行过程的监管,因此对上市公司的法人治理结构也作出了一些特别规定。
作为监管法规的《上市公司监督管理条例》,是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的前提,也是监管机构实施监管的依据。《上市公司监督管理条例》作为证券监管领域的基础性规范,对上市公司存在的信息披露不规范、治理结构不完善、大股东行为缺乏有效制约、董事和高管人员未能勤勉尽责、不重视对中小投资者的保护和回报等问题加以规范,是将《公司法》、《证券法》相关内容进一步具体化,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和《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实施相配套的法律及经济责任追究的依据,《上市公司监督管理条例》主要强化在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过程中的责任履行和公司治理方面对实际控制人行为的规范要求,同时还涉及对公司并购重组的规定,更重要的是明确了违反相关规定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应健全上市公司治理结构
健全上市公司法人治理结构,重塑上市公司优势群体形象,至关重要。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是作为公众公司诚信的基本要求,由于历史形成的公司股权结构缺陷,造成“一股独大”、内部人控制等诸多问题,存在的未按规定披露信息、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等违法行为,对于上市公司形象的损害是很大的,中国证监会从2007年实施《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开始,以信息披露违法案件处罚决定书的形式对涉及的违法行为责任人员采取了市场禁入措施进行处罚,对信息披露涉嫌犯罪案件移送司法机关,一定程度上遏制了操控内幕信息的违法行为。
然而,在证券市场监管过程中,通过规范强制信息披露,依靠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事后监管,不能有效地预防证券市场违法行为的发生。为此,将完善上市公司法人治理结构纳入上市公司监管法规中,规范上市公司的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经理层相关制度安排,并增加了约束大股东的行为规范,使对上市公司的监管更能够体现保护投资者利益的初衷,可以重塑上市公司的优势群体形象,也更有利于提升投资者对中国证券市场的信心。
通过完善上市公司治理结构,强化对公司治理的监管,可以从完善民事诉讼制度,落实《证券法》规定的民事赔偿机制,以切实强化对投资者权益保护;可以从推进完善内控建设,落实《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规定的自我评价及第三方评价机制,以切实提升风险防范能力;可以从加强董事会制度建设,削弱大股东对上市公司绝对控制,完善董事会结构和职能等方面有所突破,以进一步提高上市公司的治理水平。
通过积极推动《上市公司监督管理条例》的尽快出台,将完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制度与建立完善的公司治理法规体系有机结合,使对上市公司的监管从规范强制信息披露入手向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延伸,更能够体现保护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权益,从而,增强上市公司的核心竞争力,促进资本市场健康发展、推动中国经济持续增长。(证券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