继20日跌停之后,21日早盘打开跌停窄幅波动,截至收盘报收10.27元,全天跌5.87%。和周五停牌前12.12元相比,光大证券两日累计跌去1.85元,按照流通股34.18亿股计算,市值两日累计缩水63.23亿元。数据显示,截至今年二季度,光大证券的股东人数为9.95万人,由此计算,股东昨日人均日损失达6.35万元。
光大证券周三盘后发布公告称,公司20日收到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的通知,因公司近日出现交易异常事件反映出公司在内控合规、风险管理等方面存在重大问题,该协会要求公司进行自查。
根据通知,公司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主承销业务将被暂停,并对该业务相关业务流程、电子系统、内控合规、风险管理、人员管理等体系进行自查,提出相应的整改方案。自查结果和相关整改方案应于8月30日前报交易商协会。
通知指出,公司对于此前主承销的已发行债务融资工具应继续履职尽责到债务融资工具存续期结束。
光大证券表示,公司于2012年11月28日获得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主承销业务资格,由于该业务在公司尚处于起步阶段,截至目前,公司在该业务上实现项目收入约54万元。
交易系统接连出现失误令人吃惊。但是,8月19日这一失误与8月16日令人惊心动魄的“乌龙指”事件,无法相提并论。而“乌龙指”对股民、期民造成的大面积的重大损失,也无法与其他失误相比。业内人士普遍认为,光大证券必须为投资者的损失埋单。
目前,证监会已对光大证券“乌龙指”事件立案调查,相信最终结论不久将出。证券律师杨兆全说,光大证券有三宗罪:巨量买单造成市场大幅波动,涉嫌操纵市场;事发后,董秘称系统没问题,涉嫌虚假陈述,误导投资者;在信息未公布前,卖空股指期货,涉嫌内幕交易。
现在有不少人认为,投资者想向光大证券索赔很难,诉讼难,法律依据也欠缺。但有法学专家却不这样认为。他们称,就算光大证券在“乌龙指”事件中,没有从事上述所称的三宗罪中任何一种罪,但任何人不能否认,光大证券在此事件中有失误,存在过错,依照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二款的规定——“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的、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光大证券就应承担法律责任。依此,投资者有理由要求光大证券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