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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市中介机构失职频遭警示 监管及处罚标准有待细化

2013年08月23日 07:30   来源:经济参考报   

  随着债市不断扩容和信用风险累积,监管层在加大对发债主体审核、监督力度同时,包括评级公司、担保公司在内的中介机构也成为重点审查对象。近期,在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和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受到交易商协会警告处分后,鹏元资信评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鹏元资信)也受到了深圳证监局的警示,其背后暴露出的信息披露不及时、未能尽责等问题再度引起外界关注。

  业内人士指出,中介机构频遭警示除自身原因外,多头监管下的标准不一和处罚措施过轻更是问题的关键。

  中介机构频遭点名警示

  近日,深圳证监局公告称对鹏元资信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直指鹏元资信在超日债存续期间未能及时勤勉尽责做好评级业务。

  “在债券发行主体超日太阳的经营环境和财务状况发生重大变化时未及时出具不定期跟踪评级报告;未按约定在超日太阳2011年年报公布一个月内出具定期跟踪评级报告;在评级过程中未遵循已报备的信用评级方法;业务档案中未留存经营环境分析、债券募集说明书等原始资料。”深圳证监局在警示函中细数了鹏元资信暴露出诸多问题。

  值得注意的是,超日债目前因超日太阳连续两年亏损已被暂停上市,在公司业绩和财务状况没有明显改善情况下,未来是否暴发实质性信用违约仍然是投资者关注的焦点。有分析称,一旦超日债成为信用债违约第一单,鹏元资信因未能及时跟进评级并揭示风险应承担不可推卸的责任。

  媒体在援引证监会相关人士言论时称,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并不只是轻轻地“拍一下”,后续证监会将采取一系列措施完善对公司债券的监管。

  此外,交易商协会也于近期发布了两则自律处分信息,其中,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和东北中小企业信用再担保股份有限公司作为相关债务融资工具担保人,未能按期制定并及时披露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另外,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作为“12慈溪SM E C N 1”担保人,未能按要求披露2012年年报及2013年一季度财务报表,且既往因同类违规行为已受到过自律处分。

  同时,发改委主管的企业债目前正处于专项核查进程中,尽管目前并未披露发债主体和中介机构存在具体问题,但发改委明确指出,属于中介机构责任的,根据问题严重程度暂停乃至取消机构从事企业债券相关业务的资格,并对具体责任人员实行企业债券业务资格禁入。

  利益驱动与监管困境

  对于频频发生的中介机构违规渎职事件,业内人士指出,中介机构在利益驱使下倾向于站在发债主体一边,甚至不惜为其“文过饰非”,而在债市监管割裂为三大块背景下更是遭遇监管难题。

  “像发债时财务报表这一块,以前没有强制性披露,现在要求披露,到网上看一看,有很多都没有及时披露。”某券商负责债券融资的一位副总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他还称,目前监管体系有点乱,监管口径不一致,也在一定程度上使中介机构无所适从。

  目前,企业发债融资主要通过三个渠道,相应监管也分为三大块:交易商协会负责包括短融、中票、定向工具等在内的债务融资工具;国家发改委审核企业债发行;中国证监会则主管以上市公司为主体的公司债。

  由于监管对象不同,上述三大监管机构针对中介机构的相关监管措施也不尽相同。比如,发改委对中介机构监管要求分散在加强企业发债过程中信用建设、加强企业债券存续期监管以及近期开展的专项核查工作等各项文件中。其中,实施企业债券综合信用承诺措施被视为将发债主体和相关中介捆绑到一起,一旦发债主体出现问题,相关中介也须承诺如有违规或违约将自愿接受惩戒。

  交易商协会则是专门发布了《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中介服务规则》,明确要求各中介机构不应超出自身能力或采取不正当手段承揽业务和与企业或其他相关机构、人员之间有不当利益约定。

  监管及处罚标准有待细化

  为解决中介机构存在的各种问题,业内建议,应该统一监管标准并加大处罚措施。否则,在债市扩容过程中,中介机构的渎职可能会导致更多信用风险的积聚。

  从事后处罚措施来看,发改委虽然要求加大中介机构责任,对中介机构应承担相关义务但不作为的,取消其从事企业债券市场服务的相关资格。不过,一位基金公司内部人士告诉记者,几乎没有听说过哪家中介机构被发改委取消企业债服务资格。此外,交易商协会针对中介机构的处罚措施主要是诫勉谈话、通报批评、警告、严重警告或公开谴责处分,难以触动中介机构的核心利益。

  对此,有市场人士认为,应该加大对中介机构处罚力度,使其不敢一而再再而三渎职或违规。上述基金公司内部人士坦言,即便中介机构违规,能采取的处罚措施也十分有限,如果直接取消其相关资格对市场冲击很大,而动用经济处罚手段面临合法合规性尴尬。

  值得注意的是,证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曾提出推进债券市场制度规范的“五个统一”:统一准入条件、信息披露标准、资信评级要求、投资者适当性制度和投资者保护制度。对此,业内预期,中介机构也将面临更严格监管要求,但能否最终和发改委、交易商协会形成统一监管标准则有待整个债市进一步统一,背后仍面临部门利益纠葛和监管协调等诸多阻力。

  “监管措施应该要有可操作性细节,什么样情况下应该警示,什么时候吊销资质,都应该有标准。”上述券商负责债券融资的副总建议称。


(责任编辑:韦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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