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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监会:券商自营参与期货交易必须符合四大要求

2013年08月23日 18:28   来源:中国经济网   

  中国经济网北京8月23日讯 证监会于近日公布《证券公司参与股指期货、国债期货交易指引》(以下简称《指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指引》中表示,证券公司以自有资金或受托管理资金参与股指期货、国债期货交易(以下简称证券公司参与股指期货、国债期货交易),适用本《指引》。不具备证券自营业务资格的证券公司,其自有资金只能以套期保值为目的,参与国债期货交易。 

  此外,《指引》中还指出,证券公司应符合以下要求方可以自有资金参与股指期货、国债期货交易。 

  (一)证券公司应当按照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以下简称中金所)有关规定申请交易编码。 

  (二)证券公司应当根据《证券公司风险控制指标管理办法》等规定,对已被股指期货、国债期货合约占用的交易保证金按100%比例扣减净资本。 

  (三)证券公司应当对已进行风险对冲的股指期货、国债期货分别按投资规模的5%计算风险资本准备(5%为基准标准,不同类别公司按规定实施不同的风险资本准备计算比例,下同);对未进行风险对冲的股指期货、国债期货分别按投资规模的20%计算风险资本准备。 

  其中股指期货、国债期货交易满足《企业会计准则第24号-套期保值》有关套期保值高度有效要求的,可认为已进行风险对冲。 

  (四)证券公司自营权益类证券及证券衍生品(包括股指期货、国债期货等)的合计额不得超过净资本的100%,其中股指期货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总额的15%计算,国债期货以国债期货合约价值总额的5%计算。 

  点击查看《证券公司参与股指期货、国债期货交易指引》


(责任编辑:蒋柠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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