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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交所:取消交易不适用于光大证券的异常交易

2013年08月25日 16:07   来源:中国经济网   

  中国经济网北京8月25日讯 今日下午3点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首次尝试利用微博平台举行新闻发布会,上交所新闻发言人通过上交所官方微博就“光大证券8·16事件”答记者问。发布会采用线上、线下双通道提问方式。线上提问通道于中午12点开启。有记者询问:“为何未考虑取消交易?”

  以下为上交所新闻发言人文字实录:

  对本次光大证券异常交易,本所决定维持交易结果,并向市场公告“已达成的交易将进入正常清算交收环节”。这是综合考虑了现有法律规定、相关市场影响和操作风险等因素后,审慎做出的决定。

  首先,从法律规定来看,《证券法》第120条规定“按照依法制定的交易规则进行的交易,不得改变其交易结果”,因此依法达成的交易原则上不能取消。光大证券虽然在极短时间内报送了大量订单,但每一笔订单都符合交易规则的规定;本所现行业务规则参照法律规定和境外经验,对特定情况下取消交易做了规定,但具体取消交易的标准和情形,并不适用于这次光大证券的异常交易。

  其次,从市场影响来看,取消交易的波及面广,对跟风买入的投资者固然有利,但高位卖出的投资者则相应受损。可以想见,反对取消交易的意见也一定不少。

  第三,从实际操作来看,由于缺乏先例,取消交易的时段、取消交易的范围等都比较难把握,并涉及到一系列复杂的操作,由此可能带来的风险也不容忽视。

  最后,从主要市场“乌龙指”事件的处置情况来看,采用“买者自负”原则处置的居多,2005年我国台湾市场富邦证券事件、2005年日本市场瑞穗证券事件、2012年印度市场Emkay事件,均以“交易有效、买者自负”的原则进行处置。

  也有采用取消交易方式处置的,主要是在美国市场。但取消交易一般都在事前具备明确的法律、规则规定,有标准化的操作程序。如2010年美股“闪电崩盘”事件和近期的高盛事件,由相关交易所根据事前确定的相关规则和标准,做出了取消明显错误交易的处置。

  本所下一步将认真研究针对这类情形取消交易的制度、规则、标准、程序和业务技术安排。


(责任编辑:蒋诗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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