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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光大乌龙”事件受损投资者如何获赔?

2013年09月03日 08:23   来源:杭州日报   陈恩挚

  “对于投资者因光大证券内幕交易受到的损失,投资者可以依法提起民事诉讼要求赔偿。”在8月30日的新闻发布会上,证监会在《光大证券异常交易事件的调查处理情况》(以下简称“《调查处理情况》”)中提到了关于“投资者赔偿”的问题。

  今年8月16日11时05分,光大证券因程序错误,短时间成交72.7亿元,引起数十只权重股大幅波动。当天下午,光大证券又通过“内幕交易”来减少损失。此事件对证券期货市场造成很大的负面影响。目前,随着证监会《调查处理情况》公布,各方把关注的焦点都转移到了对投资者的赔偿。

  “目前来看,普通股民很难在光大异常交易事件中获赔。”国内知名证券维权律师、浙江裕丰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厉健分析说,“不过,有部分股指期货投资者直接因光大的‘内幕交易’造成投资损失。初步判断符合因果关系,他们在民事诉讼中获赔的可能性较大。”

  行政处罚决定未出,法院暂不会受理诉讼

  “股市莫名其妙突然大涨,不要说中小股民,我们机构也抵不住诱惑。那天,也跟风买了不少股票。”回忆光大异常交易事件当日的情形,杭城一家私募基金经理孙先生记忆犹新。他分析说,从当天的盘面观察来看,易动发生后,有超过上百亿的跟风资金进入市场。

  8月30日,在证监会的《调查处理情况》公布后,认为自己因此次光大乌龙事件受损失的投资者摩拳擦掌,纷纷酝酿索赔事宜。

  “您会因为当日的亏损向光大索赔吗?”日前,一份超1.6万网民参与的针对光大事件的调查显示,65.1%网友表示,“会索赔,光大扰乱了当日市场”;34.9%的网友

  表示,“不会索赔,制度存在漏洞”。

  昨天上午,广州一位股民郭先生付诸了行动,委托律师向广州市番禺区法院递交诉状,要求光大证券及上海证券交易所共同赔偿损失7万元。不过,郭先生的起诉不被受理的可能较大。

  厉健指出:“证监会处罚决定或法院刑事判决是这类案件起诉的前置条件。目前,证监会只是拟处罚事先告知,尚未作出正式行政处罚决定书。所以,目前投资者索赔条件尚无法确定,上海有管辖权的中级人民法院暂时不会受理投资者索赔诉讼。受损失的投资者还要耐心等待正式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届时专业律师会拟定索赔条件供投资者起诉参考。”

  厉健提醒,按有关规定和司法实践,这类证券民事赔偿案由省、直辖市、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的市、计划单列市和经济特区中级人民法院管辖。比如,在浙江,只有宁波和杭州的法院对这类案子有管辖权。区法院肯定没有管辖权。光大证券的注册所在地在上海,所以,对此案有辖权的是上海的中级人民法院。

  当日上午买入股票的,基本上不能获赔

  尽管处罚决定未出,但证监会的《调查处理情况》明确,光大证券构成内幕交易、信息误导、违反证券公司内控管理规定等多项违法违规行为,并不构成操纵市场。为此,根据该认定,可以分析8月16日当天的各时点的股票投资者获得赔偿的可能性。

  一、当天上午跟风买入股票的,基本上不能获赔。根据证监会的认定,光大异常交易事件,不构成操纵市场,同时,光大证券当日的交易已达成正常清算,并自行承担投资后果。

  二、14:22,光大证券正式公告公布异常交易的原因。在此之后的投资行为也不可能获赔。

  除了上述两个时间,目前,从外界反馈的信息来看,在有一时间段(在13:00以后,14:22之前买入股票)的一些投资者,很希望以被光大证券的相关信息误导投资为由起诉。

  公开资料显示,当日,11:59左右,光大证券董事会秘书梅键轻率地向记者否认市场上“光大证券自营盘70亿元乌龙指”的传闻。13时,股市开盘,14:22,光大证券才公告,承认确有其事。

  证监会的《调查处理情况》指出,梅键的轻率言论加剧了市场波动,对投资者造成了严重误导。为此,证监会对梅键责令改正并处以罚款20万元。上述广东股民郭先生在交诉状中就表示,自己被光大证券董事会秘书梅键当天中午的公开言论所误导。

  针对该时段的投资者成功索赔的可能性,厉健表示,影响投资者的投资决策有各种因素。在司法实践中,由信息披露误导投资行为引发的民事索赔诉讼,前提是证监会依据《证券法》193条作出处罚,同时要求投资者所投资的是与虚假陈述直接关联的证券。

  虽然光大证券董秘梅键当天中午的误导言论给投资者造成一定程度的误导,但由于当天下午光大证券股票停牌,再加上证监会拟以《证券法》第78条处罚梅键,因此,光大证券投资者以此起诉索赔很难成立,而且,董秘梅键言论对两市数千只股票的走势有多少影响,这很难评估,无法认定其他股票投资损失与梅键言论有因果关系,由此提起民事索赔,诉讼风险极大。

  “从司法实践来看,不太可能因为光大董秘的一句话,让光大证券面临数十亿的索赔。”厉健说,最近一些法律人士对该案索赔条件的解读有误导。

  内幕交易索赔比较难 呼吁司法解释出台

  “在光大事件中,民事赔偿的重点应该是光大证券的‘内幕交易’违法行为及该行为所造成的投资者损失。初步判断,当日特定时间段的股指期货投资者获得赔偿的胜算比较大。”厉健表示,“在当日14时22分,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光大证券通过卖空股指期货合约,获利7414万元,其‘内幕交易’明显违反了公平交易的原则。股指期货投资是零和游戏,光大证券在‘内幕交易’投资中获利,意味着有对应的一部分投资者蒙受损失。”

  作为国内知名证券维权律师,厉健对证券民事赔偿的处理经验丰富。自2003年起,厉健律师代理股民诉东方电子(中国证券民事赔偿第一案)、杭萧钢构、锦州港、新嘉联等十余起重大影响证券民事赔偿案。

  目前,针对证券虚假陈述的民事赔偿诉讼机制已经比较成熟。近十年来,全国已有超15000名股民成为证券虚假陈述民事赔偿诉讼案的原告,涉案总标的额约15亿元,有九十余家上市公司被起诉。

  据悉,证券虚假陈述的案子,受害者一般是中小投资散户。所以,通常由专业律师主导,由律师征集原告,抱团起诉的方式开展。一般事先不收取律师费用,只收取小额差旅费。待获得成功获赔后,再提成。

  但是,内幕交易民事赔偿机制仍在艰难探索中,主要原因是司法解释至今仍未出台。在司法实践方面,2008年9月,在南京中院立案审理的陈宁丰诉陈建良内幕交易天山股份股票民事赔偿案,这是中国首例内幕交易民事赔偿案,原告庭外和解后撤诉。此后,股民诉潘海深内幕交易大唐电信股票民事赔偿案、股民诉黄光裕内幕交易中关村股票民事赔偿案均败诉。

  值得一提的是,在杭城曾经轰动一时的杭萧钢构案涉及虚假陈述和内幕交易。127位股民以杭萧钢构案虚假陈述为由提起诉讼,获得起诉金额82%的现金赔付,该案还被评选为全国法院十大调解案例榜首。

  “内幕交易及证券虚假陈述引发的证券民事赔偿案,对损失的认定及因果关系认定有所不同。但前置条件及管辖法院是相同的。”据厉健介绍,证券民事诉讼的索赔流程一般是:一、证监会或其他有权机关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或法院作出刑事判决,符合该前置条件才能起诉。二、律师通过媒体或其他途径征集受害者,并接受符合条件的投资者委托,向有管辖权的中级人民法院起诉。三、法院受理后,对部分案件开庭,在两年诉讼时效届满之后,索赔总人数、总金额确定下来,法院再召集双方调解或依法判决。

  “近年内幕交易愈演愈烈,完善民事赔偿机制刻不容缓,希望光大案推动最高法院尽快出台内幕交易民事赔偿司法解释,照亮股民维权之路。”厉健说。

  相关链接

  此次光大证券事件的

  内幕交易环节

  所谓内幕交易,是指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和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利用内幕信息从事证券交易活动。根据《调查处理情况》,证监会认为,光大证券异常交易事件影响了投资者的投资决策。其异动的原因,在公布前,属于证券、期货市场内幕信息。

  当日14:22公告并公布信息前,光大证券知悉市场异动的真正原因,公众投资者并不知情。在此情况下,其在异常交易之后,14:22之前的交易,构成内幕交易行为。

  索赔流程

  一、证监会或其他有权机关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或法院作出刑事判决,符合前置条件才能起诉。

  二、律师通过媒体或其他途径征集受害者,并接受符合条件的投资者委托,向有管辖权的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三、法院受理后,对部分案件开庭,在两年诉讼时效届满之后,索赔总人数、总金额确定下来,法院再召集双方调解或依法判决。


(责任编辑:魏京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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