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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银行存贷比指标已无必要 可用两新指标替代

2013年09月13日 07:10   来源:中国经济网   

  上个世纪90年代初期,我国为了鼓励银行更加自主决策地进行市场化经营而引入存贷比指标,当时银行资产负债两端比较单一,存贷比适时推出效果显著。然而,随着银行业业务的不断壮大,银行资金的来源渠道更加宽泛,存贷比指标已经无法满足监管层对流动性管理的需要,同时也成为银行自主经营的绊脚石,取消存贷比的市场呼声也越来越大。

  对此,接受《证券日报》记者采访的专家普遍认为,银行业存贷比越来越紧张造成银行出现一系列扭曲,也是今年上半年以来我国出现融资规模“虚增”现象的根本原因之一。如单纯的取消存贷比而不采取别的措施,会导致银行出现不拉存款以及资金出现错配的现象,考虑到同业大额可转让存单与存款的性质最为接近,同时,它的推出不仅有利于改善银行流动性也能为存款、贷款提供一个基准利率。

  存贷比指标存三大问题

  全国人大财经委副主任吴晓灵近日在一次论坛上指出,历史时期设定的存贷比,已经在一些方面没有实质作用。建议修订《商业银行法》,用流动性覆盖率和净稳定资金比例来代替存贷比。

  对此,兴业银行首席经济学家鲁政委在接受《证券日报》记者采访时表示,90年代推出存贷比是有历史功绩的,它本质上是为了推进商业银行改革,当时国家政策指出,要有步骤的鼓励区域性银行和城商行的发展,为此,存贷比应运而生。通过这个指标对这些银行进行必要的流动性管理,目的是为了鼓励银行更加自主决策地进行市场化经营。当时的流动性管理,由于资产负债两端的项目十分单一,因此,存贷比的存在是十分有意义的。

  随着银行业经营范围的不断扩大,银行的存贷比越来越紧张。银监会主席尚福林曾在年中工作会上披露,6月末,商业银行存贷比由3月末的64.68%飙升至72.43%。这一数字已达到近年来的历史最高值,且已非常接近75%的监管红线,为了达标也就造成了一系列的扭曲。

  “这些扭曲具体体现在银行不惜代价的拉存款,从理财方面看,银行将理财产品故意设计到季末、月末到期,以便资金可以回流到存款当中去,这些都损害了消费者的利益。”鲁政委指出,正是因为存贷比造成的这些扭曲行为,也是今年上半年以来我国出现融资规模“虚增”现象的根本原因之一。

  “从监管的角度来看,贷存比作为一个监管指标,应体现有效监管,松紧有度的效果,但是,这个指标如今已经日益显得尴尬。”鲁政委指出。

  在鲁政委看来,存贷比指标设定如今存在三个方面的问题:一是存贷比指标流向的不清楚。存贷比作为流动性监管指标,在过去资金来源单一的情况下还是较为有效,但随着银行业务的不断创新,资金来源日益多元化,其效力已经不再。

  二是存贷比功能的错位,当前的存贷比起到影响信贷的作用,而信贷规模控制属于货币政策的范畴,不因属于监管政策的范畴,如属于这一范畴,它应具有逆周期性。然而,目前的贷存比执行状态背离了这一思想。

  三是存贷比执行不到位。为了保证达标,银行一边拉存款,一边想方设法到月末、季末将资金回流到存款,这些都给宏观调控造成困扰。

  此外,相对于贷存比,如今的《巴塞尔协议Ⅲ》已经引入两个新的指标,一个是流动性覆盖率,另一个是净稳定资金比率。对此,鲁政委指出,上述指标是参照发达国家指标做出来的蓝本,涵盖了所有可能的资金来源,因此,这个指标将更加有效。

  从年初开始,随着新的资本监管协议的实施,在流动性管理中,监管层从《巴塞尔协议Ⅲ》中引入流动性覆盖率和净稳定资金比例两个新指标,用来检测商业银行短期以及中长期的流动性。鲁政委表示,考虑到我国从今年年初开始实施《巴塞尔协议Ⅲ》,在此状态下,从防范流动性风险角度考虑,存贷比其实已无继续存在的必要。

  中国睿库研究院副院长、经济研究所所长高连奎也对记者表示,如果取消了存贷比,将有利于盘活市场。

  发行NCD为存款定价提供参考

  修订法律需要一个过程,吴晓灵认为,可以先发行同业大额可转让存单(NCD),把这些存单的资金计入一般存款,并缴纳存款准备金,允许商业银行使用这些资金去发放贷款。

  实际上,同业大额可转让存单作为存款利率市场化的敲门砖,不仅有利于利率市场化的推进,也有利于改善银行流动性。值得注意的是,有消息称,如今已有数家国有大行已向央行提交发行大额可转让存单方案。

  对此,鲁政委表示,考虑到当前市场上没有一个是针对存款的利率,而同业大额可转让存单与存款的性质最为接近,它为存款定价提供参考。同时,任何基于存贷比的定价都是不合理的,存款上限的取消应以取消存贷比为前提。

  交通银行首席经济学家连平也指出,大额可转让存单是解决银行流动性问题的工具。银行间同业流转存单比同业拆借更方便,某一方机构流动性偏紧时,即使同业拆借拿不到资金,也可以通过这个方式获得资金。

  此外,如单纯的取消存贷比而不采取别的措施,会导致银行出现不拉存款以及资金出现错配的现象,因此,鲁政委建议,为了规避这个风险,应从银行资产负债的两端同时进行管理,以保证负债稳定性和资产流动性。

  “为保证资产流动性,就应推出资产证券化。而为了保证负债的稳定性,则推出同业大额可转让存单就是一个很重要的手段,相对存款来说,前者的稳定性更胜一筹。”鲁政委指出,此外,还应该允许银行自主发行金融债,同时允许和鼓励银行开发并自主发行任何类似于上述这些更加稳定的负债工具,这些都能为未来的存款定价提供一个参照,同时,银行才有办法主动管理资产和负债,使得银行的资产和负债的收益和期限达到匹配。

  实际上,参照美国的同业大额可转让存单,其发展到后来大多都是期限短、小额的CD(针对企业和个人的大额可转让存单),甚至发展到后来可以直接到柜台进行申购,这就相当于银行的转让理财产品。鲁政委对此表示,这不仅为存款利率市场化提供一个基准,更重要的是,它也为贷款利率提供一个基准。

  同业业务成绕开存贷比监管的主要渠道

  实际上,同业业务的高速增长似乎已引起监管的重视,央行副行长胡晓炼近日指出,同业业务资产负债期限错配的问题在一些机构也是比较突出的,也是造成流动性风险的一个隐患。

  此外,吴晓灵也指出,同业业务目前这种发展模式的缺陷与危害就是通过同业互存,放大资产负债规模。这不是一件好事。同业业务的盈利主要依赖期限错配来逐利。短负债、长资产的过度运用,对于流动性的管理是有问题的。同业业务现在已成为绕开存贷比监管的主要渠道。对此,市场分析认为,在未来金融监管协调机制下,同业业务或将引来比较严厉的监管。

  所谓同业业务的定义,鲁政委给出了一个通俗的解释,除了存贷款业务之外的都可以归类为同业业务。

  针对上述监管层的论述,我们首先需要证实的一点是,同业业务是不是都是不好的,答案当然是否定的。对此,鲁政委认为,占同业业务中很大一部分的银行资产中有15%-30%不等的比例是债券。显然,债券是我国一直希望推进的提高直接融资占比的方向。这部分作为同业业务的一部分将进一步受到鼓励,并能够起到十分重要的积极作用。

  “而除了贷款、债券之外的那部分,这么多年以来,我国都希望提高直接融资占比,降低贷款或者说是间接融资的占比。”鲁政委指出,从整个社会融资的结构来看,银行贷款占比从最初的80%降到现在的40%-50%,这种宏观现象反映在银行的微观报表上就是同业业务规模的扩大。站在这个意义上来看,同业业务的发展和整个社会融资结构的变化是一致的。也体现出了,在信贷不足的情况下,必要的社会融资将为经济实现稳增长提供支持。

  而站在趋势上看,他认为,从全球各个国家来看,随着利率市场化的推进,都无一例外的出现了存款在负债中占比出现显著下降以及贷款在资产中占比也出现显著下降的现象。因此,从某种意义上来说,同业业务规模的上升其实是顺应市场化、社会融资结构多元化以及弥补贷款相对于稳增长融资需求不足的一种表现。

  此外,高连奎也指出,同业业务是市场化的表现,它的发展有利于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因此不应严管。

  “当然,我们也应该看到社会融资快速发展中也出现了一些不规范的情况。”鲁政委认为,这些不规范的情况需要在政策上加以因势利导,可以通过资产证券化、调整存贷比指标、规范银行理财行为等让他更加规范和透明,但同业业务继续向前发展的趋势不会因人的意志所转移。(证券日报 傅苏颖)


(责任编辑:郑海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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