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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资租赁“变相贷款”或遭严格监管

2013年09月13日 07:14   来源:中国证券报   

  以融资租赁的形式进行变相贷款,甚至是高利贷,未来或受到严格监管,融资租赁行业多头监管格局也有望得到集中。据悉,商务部近日审议并通过《融资租赁企业监督管理办法》,其中重视监管引导、加强风险防控成为主旨。

  严堵行业不规范行为

  据悉《管理办法》要求,各级商务部门要加强对融资租赁企业经营状况及经营风险进行持续监测;建立重大情况通报机制、风险预警机制和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机制,及时、有效地处置融资租赁行业突发事件。在日常监管中,定期对企业关联交易比例、风险资产比例、单一承租人业务比例、租金逾期率等关键指标进行分析,对于相关指标偏高、潜在经营风险加大的企业给予重点关注。

  2012年,一些租赁公司背离租赁主业成为厂商的销售平台,尤其是“零首付”工程机械设备租赁给其带来大量的应收账款,对整个融资租赁行业带来不利影响。今年1月,由于近几年未开展融资租赁业务,一家工程机械租赁中心开展融资租赁业务的试点资格,被商务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取消。这在开展内资试点融资租赁公司9年来尚属首次。

  《管理办法》还将适当降低地方融资平台的风险。如果有些地方政府需要在原有债务未清的情况下继续融资,新增债务风险就可能是包括融资租赁、集资、回购、垫资施工、延期付款或拖欠等在内的新的举债方式。地方政府还通过融资租赁公司的特性来规避国家信贷政策限制。目前不少融资租赁公司都参与地方平台贷款、房地产贷款。

  审计署今年6月公告的36个地方政府本级政府性债务审计结果显示,2011年至2012年,被抽查的地方政府通过信托贷款、融资租赁、售后回租和发行理财产品等方式融资1090.10亿元,通过BT和垫资施工方式形成政府性债务1060.18亿元,违规集资30.59亿元,合计2180.87亿元,占这些地区两年新举借债务总额的15.82%。

  多头监管集约化

  目前我国融资租赁有三种公司类型,金融租赁公司、外资融资租赁公司和内资融资租赁公司,并分属不同的部委审批监管。金融租赁公司由银监会审批、监管;外商融资租赁公司根据注册资本大小由商务部外资司和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审批、监管;而内资试点融资租赁公司则由商务部流通发展司和国家税务总局共同审批和监管。不同的审批监管部门,对不同类型的融资租赁公司的风险管控程度也各不相同。融资租赁业的多头监管的难题已经不利于行业长期发展。

  在今年举办的“第四届中国金融租赁年会”上,上海交通大学高级金融学院副院长朱宁表示,在探讨机构运营集约、租赁发展趋势集约的基础上,国内市场当务之急是需要解决监管集约化的问题。一旦区分不同的部门监管,不但限制了投资主体,也限制了整体发债和进行融资租赁的相关业务,限制了风险被更好的分散,无形增加了融资成本、风险成本以及整个行业的发展难度。

  业内人士认为,监管的集约化还将带来资金融入渠道的多样化,合理解决融资缺口是促进租赁业在风险管控情况下尽快发展的重要问题。目前受多头监管制约,资本市场存在一定资源错配问题,资金融入面临诸多限制,作为非存款类机构,融资租赁公司的资金来源非常有限。


(责任编辑:魏京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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