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卡使用不当或可构成犯罪
近年来,随着消费观念的不断更新,信用卡已经成为很多都市人的消费支付方式。银行为了吸引客户办理信用卡,纷纷推出了特色服务,使信用卡不仅可以透支消费,还能打折、积分、网上购物或提取现金,给人民生活带来诸多便利。
然而,一些持卡人在对信用卡的认识和使用上存在误区,并不十分清楚如何正确、安全地使用信用卡,或对逾期不还款等行为抱有侥幸心理,不仅对个人贷款、信用评价产生负面影响,甚至无意中触碰到法律的底线,为此付出沉重代价。
五案揭示行为人已构成诈骗罪
案例1 王某于2008年7月29日,持自己在某银行申领的信用卡透支消费、取现,共计人民币1.3万余元,经银行多次催收,超过3个月仍未还款。
案例2 张某与王某经商量后,使用王某母亲的身份证并提供虚假的证明材料,骗领某银行信用卡一张,至2012年4月持该信用卡刷卡消费、套取现金,共计人民币2万余元,经银行多次催收,超过3个月仍未还款。
案例3 马某于2012年12月22日使用陶某遗忘在ATM机内的银行卡转账、取现,共计人民币1.5万元。
案例4 吴某等人预谋后分工协作,于2012年9月10日在北京市朝阳区垡头地区,以捡钱分钱的方式骗取曲某的银行卡及密码,取款人民币2万元。
案例5 2012年3月,魏某等人到北京市某建材市场市场管理部,窃取石某尚未开通的民生银行信用卡一张,后骗取石某名片、多次拨打骚扰电话迫使石某关机,并趁机使用他人身份证补办石某手机SIM卡,以此冒用石某名义开通该信用卡,并刷卡套现人民币2万元。
哪些情形属信用卡诈骗犯罪
我国刑法规定了构成信用卡诈骗罪的几种情形:(一)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二)使用作废的信用卡的;(三)冒用他人信用卡的;(四)恶意透支的。
刑法规定的信用卡,是指由商业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发行的具有消费支付、信用贷款、转账结算、存取现金等全部功能或者部分功能的电子支付卡。
由此可见,刑法意义上的信用卡比日常中人们对信用卡的理解更宽泛,不仅包括有透支功能的信用卡,还包括没有透支功能的借记卡。使用信用卡逾期不还款不一定构成犯罪,但是如果恶意透支达到一定数额,就可能构成信用卡诈骗罪。
恶意透支成主要犯罪方式
我国法律和司法解释对恶意透支都作出了明确解释。所谓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的行为。具体来说,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两次催收后超过3个月仍不归还的,可以认定为恶意透支。
有下列情形的应当认定为有信用卡诈骗的“非法占有目的”:明知没有还款能力而大量透支,无法归还的;肆意挥霍透支的资金,无法归还的;透支后逃匿、改变联系方式,逃避银行催收的;抽逃、转移资金,隐匿财产,逃避还款的;使用透支的资金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其他非法占用资金,拒不归还的行为。案例1中,持自己的信用卡消费、取现,经银行两次催收后超过3个月仍不归还,就是恶意透支,属于典型的信用卡诈骗犯罪情形。
恶意透支数额在1万元以上不满10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规定的“数额较大”,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2万元以上或者20万元以下罚金。也就是说,恶意透支1万元以上就可以构成信用卡诈骗犯罪。恶意透支的数额,是持卡人拒不归还的数额或者尚未归还的数额,并不包括复利、滞纳金、手续费等发卡银行收取的费用。
此外,根据司法解释规定,恶意透支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但在公安机关立案后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已偿还全部透支款息的,可以从轻处罚,情节轻微的,可以免除处罚。恶意透支数额较大,在公安机关立案前已偿还全部透支款息,情节显著轻微的,可以依法不予追究刑事责任。由此可见,如果能在案发后及时偿还恶意透支的款息,弥补银行损失,该情节会在量刑中予以考虑。
及时还清信用卡欠款是关键
信用卡是一种根据持卡人的信用,不需要持卡人抵押担保,也不需要持卡人申请,为持卡人提供的一种临时、短期、紧急、小额的融资工具。如果认为信用卡是免费透支工具,则是错误的观念。
一些持卡人使用信用卡不能及时还贷,使还款数额越来越高,存在对所付债务一躲了之的侥幸心理。随着我国个人征信体系的建立和完善,个人在信用卡透支与还款方面的记录直接进入个人征信系统,数次未及时还款或长期赖账不还,会使个人信用记录恶化,甚至构成刑事犯罪。从近年来的信用卡诈骗案件来看,大多数持卡人在归案后都能将所欠款息及时还清,说明持卡人是具有还款能力的。因此,持卡人应当理性使用信用卡、及时还款,避免长期欠款带来的负面影响。
此外,一些信用卡申领人本身不具备申领信用卡资格,或为了获取更高信用额度,而出具虚假的身份证明或收入证明,增加了持卡人恶意透支的隐患。发卡银行应严格信用卡准入和资信审查,根据审查的资信等级,赋予相应的授信额度。
(责任编辑:蒋柠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