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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激辩遗产税该不该征

是否征收、何时征收、如何确保公平成为争论焦点
2013年10月08日 08:10    来源: 深圳特区报    

  开征一个新的税种,往往牵一发而动全身。图为廊坊地税税务人员围绕高新技术产业、现代服务业等方面的税收优惠政策,为纳税人解读。 新华社发

  近日,关于“征收遗产税即将提上日程”的消息引发社会广泛关注。尽管随后相关当事人称消息并不准确,但人们的关注度并没有随之烟消云散。遗产税到底是否征收?何时征收?征收遗产税如何确保公平?专家学者们对此观点并不一致。

  1 遗产税征收时机到来了吗?

  继今年2月,国务院批转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深化收入分配制度改革若干意见》提出“研究在适当时期开征遗产税问题”之后,近期有媒体报道称国务院参事刘桓透露,遗产税被写入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文件草稿。10月1日,国务院参事室的网站刊登刘桓的声明表示,9月以来,就遗产税问题未接受过任何媒体采访,媒体报道内容很不准确。尽管如此,遗产税还是触动了人们敏感的神经。

  观点一

  征收遗产税的时机早就到了

  中国经济体制改革研究会会长宋晓梧认为,我们国家的亿万富翁数量都已经赶上美国了,有各种方式富起来的群体,这是遗产税开征一个最基本的条件。关键是要不要下决心开始征收,现在国家贫富差距问题已经凸显,有了一批提前富起来的人,因此,开征遗产税对调解收入分配有重大意义。

  观点二

  征收条件尚不具备

  财政部财政科学研究所副所长刘尚希认为,到没到征遗产税的时机,首先要搞清楚征遗产税的目的,然后考虑在现有条件下能否达到这个目的。现在我国房产税征收都面临很多困难,更何况遗产税,动产、不动产、字画等各种东西都包含在遗产税里头,这些东西价值怎么衡量,弄不清楚的话怎么征收?我对现有条件下征收遗产税所能起的作用不太乐观。

  观点三

  是否开征遗产税要立足国情

  中国社会科学院财经战略研究院研究员杨志勇认为,近些年来,开征遗产税的国家和地区或大幅度降低税率,或暂停甚至取消遗产税的现象值得我们关注。开征遗产税或遗产税税率较高的国家和地区,与不开征或税率较低的国家和地区相比,总是处于不利地位。财富从前者转移到后者的情况屡见不鲜。遗产税要有效发挥在调节收入再分配中的作用,不能不面对遗产税的这些动向,同时需立足国情。

  记者点评

  税收是富民之本,强国之基。开征一个新的税种,往往牵一发而动全身。是否征收遗产税首先要考虑其是否利于国强民富,这不仅要立足国情,还要充分聆听民意,需在增加税收和保障百姓增收之间寻找最大公约数。

  2 征收遗产税能否拉近贫富差距?

  舆论普遍将征收遗产税看做调节贫富差距的一个重要路径。国家统计局今年1月公布了2003年至2012年十年间的基尼系数,最低为2004年的0.473,最高为2008年的0.491。这些数据表明我国加快收入分配改革、缩小收入差距的紧迫性。

  观点一

  不能将遗产税视作工具

  刘尚希认为,我们要冷静看待遗产税在调节收入分配上的作用,不能认为征收遗产税就能解决收入差距大的问题,遗产税在调节收入分配上有正面作用,也有负面作用,到底利弊哪个大,还有待观察。不能简单地将“遗产税”作为一个工具,认为这个东西只要用起来,就能起到立竿见影的效果,这是比较虚幻的思维。

  观点二

  遗产税的象征意义大于实际意义

  杨志勇说,遗产税的主要目的不是为了增加税收收入,我觉得遗产税相比于调节分配,可能鼓励大家做慈善,呼吁捐钱的作用更突出,在这方面的象征意义更明显。遗产税的作用是促进社会公平,但开征遗产税也要防止新的不公平问题出现。

  观点三

  遗产税有助于缓解贫富差距

  北京师范大学中国收入分配研究院副院长刘浩认为,目前我国一方面富有人群子女在财富、教育、科技等具有市场领先优势,另一方面是农民工后代在经济能力和素质教育方面处于弱势。在竞争起点上存在财产能力、教育能力等方面的不公平,竞争结果中还存在再分配乏力和财产税调节缺失的问题。在这方面,遗产税可以起到定向调节和校正作用。收入分配改革应从具体制度改革入手,解决竞争不公与分配不公问题,遗产税就是其中一个重要的切入点,可以起到定向调节和校正作用。

  记者点评

  增加税收不是开征遗产税的主要目的,也不能完全指望利用遗产税去平衡收入差距。当前,更紧迫的是需要消除城乡之间、区域之间、国企民企之间存在的各种制度性障碍,创造更加公平的竞争环境。

  3 征收范围、税率如何确定?

  一项新的税收制度从酝酿到出炉,总是要经历反复调研和思量,尤其是牵涉到群众的切身利益,更是难以一蹴而就。目前社会上围绕遗产税开征的可行性也存在很多争议。那么,即便是开征遗产税,又面临哪些难点?

  观点一

  征收范围难以确定

  中国财税法学研究会理事潘明星认为,开征遗产税的关键是可行性。征收遗产税要求国家对公民个人“遗产”有很清晰的界定和掌控,包括公民的婚姻家庭情况、房产、金融资产、公司股权、境外财产,甚至古玩字画等都要在掌控之中,需要建立全国联网的体系,完善这些就需投入大量的人力物力和较长时间。这个问题解决不了,遗产税想征收就很困难。

  观点二

  遗产税税率有待考证

  杨志勇认为,遗产税调节力度的大小也是需要考虑的问题,这涉及起征点和税负选择问题。从加大调节力度的角度考虑,设置累进税制且较高的税率体系可能更为合适,但从全球遗产税制的演变趋势来看,若设定过高的税负水平,结果又可能适得其反,在某种程度上导致资本外逃。因此,若征收遗产税应考虑税制对效率和公平的影响,设置合适的税负水平。

  观点三

  确定免征额需严格考证

  刘浩说,遗产税首先是富人税,国外一百个遗产继承人,也就是两三个人需要纳税,绝大多数人都够不上缴税的数额。我国把扩大中等收入者比重作为分配政策的既定目标,因此中等及以下家庭的遗产赠与不应在课税之列。在我国大城市,许多人都觉得一套房就值好几百万,其实,这可能只是特定时期的特殊情况。国外在征税时,对于地价异常引起的税负加重也是有减除方法的。至于遗产税的免征额和征收比例恐怕要在掌握更全面、更详尽的财产状况后才能讨论。

  记者点评

  开征一个新税种不仅要考虑公平公正,还要充分论证其可行性。这需要结合我国收入分配情况和财产评估实际,不仅要从大处着眼,还要从细微处着手。唯如此,方能经得住实践考验。

  (据新华社北京10月7日电)


(责任编辑: 华青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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