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行小组成员应当至少包括公司总经理、各服务环节的提供和支持部门负责人、绩效考核部门负责人。各公司应于每年12月31日前,对照服务评价的定性指标,从制度和操作层面对公司本年度的服务质量进行评估。
值得关注的是,《办法》要求客户满意度测评工作由服务评价委员会组织、保险公司参与、第三方机构实施。服务评价委员会应组织人身保险行业客户满意度指数,专家委员会应建立人身险行业客户满意度指数(ICSI,Insurance Customer Satisfaction Index),作为衡量客户服务质量的关键指标。服务评价委员会委员由保监会、保监局、中国保险行业协会、科研院校、人寿保险公司及健康保险公司的学者和代表组成。其中,保险公司委员人数不低于50%。ICSI专家委员会由保监会、科研院校和保险公司专家担任委员。
此外,人身保险行业客户满意度指数专家委员会每年应依据人身保险行业发展情况、社会关注的服务热点问题及客户满意度指数测评的连续性要求,建立和及时修订满意度指数模型,并拟定具体的《人身保险行业客户满意度指数测评实施方案》,指导客户满意度测评数据的科学采集、参与测评公司及行业的客户满意度指数的测算,每年向服务评价委员会报告人身保险公司服务质量状况和ICSI。客户满意度测评数据应每年采集一次,由具备调查资质的第三方调查机构依据实施方案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