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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监会提高外资行设立门槛

2013年10月11日 07:50    来源: 国际金融报     付碧莲 

  

  金融危机爆发之后,全球各国监管机构对银行的资本充足率要求都有所提高。而随着银行各种违规操作丑闻不断暴露,监管机构进而对银行各种复杂的衍生品交易也做出了各种各样的限制和规定。中国监管也需要逐步与国际接轨

  近日,银监会对《外资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进行了修订并公开征求意见。这个办法不仅更名为《外资银行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同时对外商独资银行和中外合资银行的设立条件、业务审批等进行了全面调整。

  “从修订的几大主要内容来看,整体上监管层对外资银行要求普遍有所提高。”一位银行业内分析人士在接受《国际金融报》记者采访时表示,“一方面,金融危机爆发之后,无论是巴塞尔委员会还是各国监管机构对银行业尤其是大型跨国银行的监管普遍趋于严厉,因此中国对外资银行的监管要求自然也会有所提高。另一方面,随着中国金融业的不断改革和开放,外资银行与中资银行待遇和监管趋同是必然之事。”

  上调注册资本影响小

  原办法规定:外商独资银行、合资银行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3亿元人民币或者等值的自由兑换货币。而新修订的办法调整为:拟设立的外商独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注册资本应当为实缴资本,最低限额为10亿元人民币或者等值的自由兑换货币。

  “虽然监管机构对外资银行的注册资本从3亿元提高至10亿元,但是这对外资银行基本没什么影响。目前来看,无论是已经在中国内地成立法人银行的外商独资银行,还是中外合资银行,他们的注册资本都远远高于10亿元人民币。而往后来看,一般未来想要在中国设立法人银行或合资银行的外资基本也都是跨国巨型银行集团,他们的注册资本也会比较大。”上述分析人士指出。

  据悉,在2007年9家外资银行在中国设立法人银行之时的注册资本没有一家是低于10亿元人民币的。其中,汇丰银行的注册之本达到80亿元人民币;三菱东京日联银行注册资本为65亿元人民币;东亚银行注册资本为60亿元人民币;恒生银行的注册资本为50亿元人民币。

  上述分析人士进而指出:“出于控制关联风险的考虑,外资银行单一客户最大贷款规模也不得超过净资产的10%,与中资银行的监管要求一致。显然,注册资本规模较大的外资银行,将在公司业务上表现出一定的竞争优势。而且,注册资本大小直接影响到该外资银行未来在中国的分支网点布局以及各种业务的拓展,注册资本越大未来的发展的空间也就越大。近两年,随着外资银行在中国市场的不断发展,已有多家外资银行进行了增资以保障其在中国市场发展的多元化和深入化。”

  监管趋严与国际接轨

  除了提高对注册资本的要求外,新《办法》还提升了外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的股东资格要求,明确规定外方股东应具有从事国际金融活动的经验,受到所在国家或者地区金融监管当局的有效监管,并且其申请需经所在国家或者地区金融监管当局同意。此外,拟设外商独资银行的股东应当为金融机构,除应当具备规定的条件外,其中惟一或者控股股东必须为商业银行。

  “其实,上述内容基本与现行的办法以及实际执行状况基本没有什么差别。更值得注意的是,监管层对外资银行股东资质的一些具体要求,以及对资本充足率的要求。”上述分析人士表示。新《办法》对于申请人的资本充足率状况不再统一做8%的强制性要求,而是要求其符合所在国家或者地区金融监管当局以及银监会的规定。

  《办法》还明确要求,公司治理结构与机制存在明显缺陷;股权关系复杂或者透明度低;关联企业众多,关联交易频繁或者异常;核心业务不突出或者经营范围涉及行业过多;现金流量波动受经济景气影响较大;资产负债率、财务杠杆率高于行业平均水平;代他人持有外商独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股权;其他对拟设银行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等情形的,不得作为拟设外商独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的股东。

  在此次修订的《办法》中,对于外资金融机构开展衍生品交易业务,监管部门也秉着“从严”的原则进行了调整。外资金融机构的衍生品交易业务主管人员应当具备5年以上直接参与衍生产品交易活动或者风险管理的资历,且无不良记录;同时必须具备严格的业务分离制度,确保套期保值类业务与非套期保值类业务的市场信息、风险管理、损益核算有效隔离。

  “金融危机爆发之后,全球各国监管机构对银行的资本充足率要求都有所提高。而随着银行各种违规操作丑闻不断暴露,监管机构进而对银行各种复杂的衍生品交易也做出了各种各样的限制和规定。”上述分析人士指出,“中国监管机构对银行资本充足率以及衍生品交易的监管也需要逐步与国际接轨。”


(责任编辑: 韦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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