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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护投资者知情权要“况理并重”

2013年11月08日 06:54    来源: 中国经济网    

  8月中旬的光大证券乌龙指事件已逾近两个月,投资者提起来仍心有余悸。当时业内人士普遍质疑光大的信息发布,认为光大有一定程度的误导,严重损害了投资者的知情权。此后,对于资本市场投资者权益的保护也随之呼声渐高。

  “信息不对称严重侵害中小投资者权利和利益。”10月24日,证监会主席肖钢撰文指出,资本市场是基于信息定价的交易市场。让中小投资者充分享有知情权,公平获得应当公开的全部信息,是维护其合法权益的基本前提。由于证券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是证券信息的产生者和控制者,处于信息占有的绝对优势地位;证券经营机构及其他中介服务机构处于近距离获取信息的相对优势地位;广大中小投资者则处于最外围的劣势地位,加上知识、经验和专业能力的缺乏,难以及时获取真实准确的信息。这种信息不对称的状况,容易产生代理人诚信问题,误导中小投资者。

  “公平的信息披露是投资者定价基础,近年来,证监会通过多种手段督促上市公司提高信息披露质量。”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一部主任欧阳泽华11月2日在中国上市公司协会2013年年会上指出,今年以来,证监会对389家公司开展年报现场检查,发现并督促现场整改信息披露的问题达到713个。“下一步,将围绕投资者需求系统,研究保障中小投资者公平获取信息的制度规范。”

  肖钢指出,信息披露是投资者了解上市公司的主要渠道,也是实现投融资功能的重要基础。信息披露必须全面、准确、及时,并做到简明、易懂、实用。建立限售股股东减持计划预披露制度,有关股东在披露之前不得转让股票。加强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监管,强化相关市场主体的责任与义务。要系统研究中小投资者公平获取信息的制度规范,健全信息披露违规问责机制。

  “2008年金融危机以来,反思国际金融体系的改革,造成本次金融危机的原因之一就是对投资者的保护力度不足,对投资者的权益保护要和国际金融界的发展相适应,要加强功能性监管。”中国人民银行金融消费权益保护局一位资深人士在接受本报记者采访时表示。

  华东师范大学企业与经济发展研究所所长李志林表示,投资者拥有平等的知情权,这只是保护投资者利益的一部分,这个“情”不仅是“情况”,还应该包括“情理”,即是否合理。2001年6月12日公布按发行价和增发价减持国有股的方案,这个消息是同一时间发布的,所有人同时知“情况”,应该说很平等。但由于它不合情理,所以就不能算是保护投资者利益。否则,2001年10月22日和2002年6月24日国务院就不会先后宣布暂停和停止这个方案。

  “只有保护投资者平等的知情况权和知情理权,才算是保护了投资者的利益。”李志林说。

  据悉,目前《证券法》中有关资本市场违法违规行为,除了上市公司的虚假陈述有司法解释,其它诸如内幕交易、操纵市场、证券欺诈等和投资者知情权息息相关的行为,目前均未有民事赔偿的司法解释。因此,业内人士呼吁对于这些违法违规行为的司法解释要尽快出台,才能更好地保障投资者的知情权,让光大事件不再重演。(证券日报 乔誌东)


(责任编辑: 向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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